2003年5月,某市煙草公司向某銀行申請貸款2000萬元,并用一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進行抵押。于是銀行與該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并且辦理了抵押土地的登記手續(xù)。在取得貸款后的一年多時間里,煙草公司在用于抵押的土地上建起了簡易倉庫,出租給鄰近的金屬公司臨時存放貨物,但沒有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后煙草公司無法按期償還貸款,于是銀行要求拍賣其抵押的土地,以抵償貸款。煙草公司在此時卻提出,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煙草公司無權將其抵押,認為抵押合同無效。銀行堅持不同意,并提出不僅要將土地進行拍賣,而且要求煙草公司將土地抵押期間所得的租金收益也應交給銀行。雙方爭執(zhí)不下,于是銀行向法院起訴。
問題:
(1)煙草公司能否將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抵押?為什么?
(2)煙草公司與金屬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銀行能否對該土地抵押期間的租金收益主張權利?為什么?
(4)本案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