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銀行持有一組住房抵押貸款,借款方可提前償付。2×16年1月1日,該組貸款的本金和攤余成本均為5000萬元,票面年利率和實際年利率均為5%。經(jīng)批準,甲銀行擬將該組貸款轉移給某信托機構(以下簡稱受讓方)進行證券化。
有關資料如下:2×16年1月1日,甲銀行與受讓方簽訂協(xié)議,將該組貸款轉移給受讓方,并辦理有關手續(xù)。甲銀行收到款項4560萬元,同時保留以下權利:
(1)收取本金500萬元以及這部分本金按5%的利率所計算確定利息的權利;
(2)收取以4500萬元為本金、以0.5%為利率所計算確定利息(超額利差)的權利。
受讓方取得收取該組貸款本金中的4500萬元以及這部分本金按4.5%的利率收取利息的權利。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如果該組貸款被提前償付,則償付金額按1:9的比例在甲銀行和受讓方之間進行分配。
但是,如該組貸款發(fā)生違約,則違約金從甲銀行擁有的500萬元貸款本金中扣除,直到扣完為止。2×16年1月1日,該組貸款的公允價值為5050萬元,0.5%的超額利差的公允價值為20萬元。
關于上述材料,甲銀行下列會計處理中,正確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