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國際工程項目,采用FIDIC土木施工合同條件。該項目包括兩個階段移交的兩個單位工程。實施階段兩個單位工程的保留金分別為A工程10萬元、B工程20萬元,工程師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的日期分別為:A工程于1999年5月30日簽發(fā),B.工程于1999年10月30日簽發(fā)。兩個單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均為1年,而且都圓滿地通過了缺陷通知期的運行生產。

保留金應分幾次歸還承包商?歸還承包商的時間分別為什么時候?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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