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8月9日我局接到消費者黃某投訴:7月30日黃某從一商場購得某品牌果汁飲料一瓶,當天她打開果汁飲用,沒有一次喝完。8月1日中午,她擰開瓶蓋準備再喝時,飲料瓶突然爆炸,瓶蓋沖擊到右眼,鑒定為輕微傷,共花去醫(yī)藥費500余元并為此休病假1周。黃某要求某商場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補償。
背景資料:
1、爆炸原因鑒定:果汁飲料開啟后,有細菌侵入,在高溫天氣下發(fā)酵產(chǎn)生大量氣體,所以發(fā)生爆炸。
2、經(jīng)查明,該飲料瓶身標簽最下端標有一行小字(注:標簽上最小號字體):“開啟后請盡快飲用”。市場上其它同類飲料標簽均以飲用須知或注意事項的方式明確說明“開啟后請低溫保存并于24小時內飲用完畢”、“開啟后請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時內飲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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