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訴稱:被告張某于2010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萬元,至今未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原告李某提供了被告張某手書 “張某向李某借款1萬元。2010年6月3日” 借據(jù)復印件一張。
被告張某辯稱:我的確在2010年6月3日從原告處借款1萬元,但此款早已抵消。因為原告曾于2011年2月打電話請我?guī)退I一臺攝像機,我在2011年2月底買了攝像機,后不久便將攝像機送到原告家里并將剩下的500元錢交給了原告。當時因原告找不到借據(jù),所以借據(jù)未拿回。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攝像機發(fā)票(購貨人為李某)的復印件及手機電話錄音(因當時怕搞錯攝像機的型號,特意將原告要被告幫助買攝像機的電話作了錄音)。
原告稱:被告幫我購買攝像機花9500元是事實,但9500元錢在被告將攝像機送到我家時就給了被告,當時有朋友陳某在場看到。據(jù)查陳某已出國留學,其妻邱某在法庭作證說:“我丈夫告訴我,李某家買了一臺攝像機,9500元錢,是張某幫買的。我問他怎么知道是9500元,他說是他在李某家看到李某點錢給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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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試題
如果被害人向不具有特定訴訟主體身份其他單位和個人所做的陳述()法律效力。
證據(jù)不強規(guī)則是指特定類型的證據(jù)可能存在虛假性的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此類證據(j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物證的證明作用具有較強的()
有利于與不利于被追訴人證據(jù)的劃分,并不以證據(jù)由()提供作為標準。
我國最佳證據(jù)規(guī)則的例外包括使用書證()、物證照片或錄像或復制品。
如果訴訟中的一項事實主張最終不能被證明時,也即在法官自己對該項事實主張存在或者不存在始終不清楚的條件下,由何方承擔不利后果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產(chǎn)生了()的法律概念。
在刑事案件中,所有的犯罪要素必須由控方證明到排除()的程度。
法庭上指控被告人被指控犯罪事實方面的認定需要進行證明,其被要求達到的證明程度一般是人類認識能力上所涉及的()
法律推定和事實推定都是基于兩個事物之間的常態(tài)聯(lián)系,即人們通過長期的、反復的實踐所取得的一種因果關(guān)系體驗,這種經(jīng)驗被實踐證明()情況下是真實的,具有高度的蓋然性。
鑒定意見具有確定性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