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補充責任的保證。
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是指為確保特定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
是指數人負擔同一債務或者享有同一債權,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其標的為不可分的債。
又稱為債的標的,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最新試題
解除
給付不當得利
混同的原因
特殊侵權行為
混同
抵銷
協(xié)議解除
債的效力減弱
免除
單個形式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