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陳艷麗中年喪夫,獨自撫養(yǎng)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大兒子劉中信大學畢業(yè)后分配到廣州工作,并在當地安家落戶,很少回家。小兒子劉禮則留在母親身邊,并與母親一起生活,承擔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女兒劉詩后來也結婚另過,逢年過節(jié)也會攜帶禮物探望母親。1997年5月,陳艷麗病故。劉中信;劉禮;劉詩一起為母親辦理了喪事。喪事期間,劉中信拿出自己的存款為母親償還了到期的1000元存款。在商量遺產的分配問題時,劉中信當即表示,因為自己長期在外地工作,沒有對母親金什么贍養(yǎng)義務,而且母親一生清苦,沒有留下什么遺產,因此,主動放棄自己的繼承權,遺產由劉禮和劉詩分割。過了一段時間后,劉中信偶然得知母親有一萬元存款,便要求重新分割遺產。但此時,劉禮和劉詩已經將一萬元分割完畢,且各自份額已經作為它用無法返還而重新分割。劉中信訴至法院。問:劉中信可以要求劉禮;劉詩對其所償還的1000元予以補償嗎?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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