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破產程序的裁判不經過口頭辯論也可以成立
B.對破產程序進行裁判時,法院可以基于職權進行必要的調查
C.有關破產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規(guī)定外,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即時上訴,但對破產宣告的即時上訴不產生停止執(zhí)行的效力等
D.破產法上的公告,除公告宣示之外,仍須送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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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訴訟
B.執(zhí)行
C.清算
D.和解
A.程序開始的前提不同
B.執(zhí)行的財產對象的范圍大小不同
C.提出執(zhí)行申請的主體不同
D.執(zhí)行的后果存在差異
A.破產清算
B.破產結算
C.破產重整
D.破產分配
A.重整申請既可由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也可由債務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資)的股東提出
B.重整程序可以靈活運用多種措施來達到克服債務人財務困難、留存?zhèn)鶆杖藸I業(yè)的目的,債務人的營業(yè)應當繼續(xù)進行
C.重整計劃可以由債務人提出,也可以由破產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提出,但均需經過各利害關系人分組表決通過,并經法院裁定認可
D.重整計劃一旦生效,對所有的利害關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A.參照適用
B.適用
C.比照適用
D.參考適用
最新試題
我國《企業(yè)破產法》對破產犯罪()
立法例上對破產犯罪的規(guī)定主要有()等模式。
詐欺破產罪的特征表現為()
下列關于破產和解與重整的比較說法中,表述錯誤的有()。
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為進一步防范日益嚴重的破產犯罪現象,各國立法大都作了新的調整,其明顯的趨勢是(),并將犯罪種類、犯罪構成和處罰力度重新修訂。
各國關于第三人詐欺破產的行為規(guī)定主要有()
簡述將破產犯罪規(guī)定于破產法中的主要理由。
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仍未設定我國完整的破產犯罪罪名體系、罪狀和法定刑,只規(guī)定了兩個相關的犯罪,即“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和“()”。
簡述日本關于詐欺破產罪的規(guī)定。
試述日本破產法曾對過怠破產罪所做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