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該公司2016年10月2日購進原材料200噸,單位成本為2.5萬元。支付原材料價款為500萬元,支付增值稅稅額為85萬元。在購買過程中發(fā)生的運雜費5萬元、保險費0.5萬元、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8萬元。另外為購買該原材料,發(fā)生采購人員差旅費用1.5萬元。2016年12月3日,甲公司將該批全部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應(yīng)稅消費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同類應(yīng)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直接對外出售。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應(yīng)稅消費品并驗收入庫。甲公司根據(jù)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費20萬元、增值稅稅額3.4萬元,另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60萬元。2017年7月26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出售從乙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的合同。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中注明的價款為8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6萬元,相關(guān)的款項已收存銀行。假定該批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沒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要求:

計算2017年7月26日甲公司出售委托加工物資對損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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