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1999年10月12日,甲公司借給乙公司4萬元并定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1年,丙公司為乙公司的還款保證人。2000年8月,乙公司還給甲公司2萬元。2000年9月,乙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又向甲公司借款3萬元,并約定與前次未還借款到期一并還清,雙方均未告知丙公司。1年期滿,乙公司無力償還所欠5萬元欠款。甲公司請求丙公司代為償還,丙公司不同意。

該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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