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嚴乙,男,25歲,與其妻吳某常常虐待嚴乙的父親嚴甲。嚴甲不堪忍受,于2005年2月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對嚴乙采取了取保候審,告知嚴甲應提起自訴保護自己的權利。嚴甲于2月18日對嚴乙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對此案進行審查后,認為嚴甲提出的證據(jù)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不滿足自訴條件,于是裁定駁回自訴。嚴甲不服,在訴訟代理人的幫助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于2005年5月指派審判員于某獨任審理此案。區(qū)人民法院宣讀起訴書,對被告人嚴乙進行了訊問。由于嚴乙供認不諱,法院便未讓嚴乙做最后陳述。在庭審結束前,自訴人嚴甲和嚴乙自行和解,達成協(xié)議,5月15日,由法院根據(jù)協(xié)議制作了調解書交雙方當事人簽收。被告人嚴乙得以解除取保候審后與嚴甲相安無事一段時間后,老父嚴甲因參加社區(qū)老年大學的活動與嚴乙、吳某夫妻發(fā)生爭執(zhí),經(jīng)鄰居相勸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嚴乙、吳某夫妻虐待之事再行告訴到法庭。
問題:
1.公安機關對嚴甲請求的處理是否合法,為什么?
2.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嚴甲提出的證據(jù)不充分為由而駁回其起訴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
3.嚴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請訴訟代理人,為什么?
4.本案是否可以由審判員于某獨任審判,請說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審理程序上有何不當,為什么?
6.對嚴甲的再次起訴法院應做何處理,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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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4年3月,A市甲公司與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銷會上簽訂了一份成衣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乙公司提供一批優(yōu)質成衣,總價款50萬元,由甲公司代辦托運,貨到付款。并約定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將貨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運人A市鐵路運輸公司運輸。8月18曰,火車行至B市邊界,由于突發(fā)泥石流,這批貨物全部被洪水沖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貨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絕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其因此受到的損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責任應該由承運人負擔。A市鐵路運輸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運費。為此,三方爭執(zhí)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
1.該批成衣由甲公司辦理了托運手續(xù)后,甲公司是否還要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貨款,這樣的判決是否正確?
3.假如該批貨物并未損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貨遲延,致使乙公司錯過了銷售旺季,不得不低價銷售,損失5.5萬元。那么在甲公司支付了5萬元的違約金后,乙公司能否繼續(xù)要求甲公司賠償?為什么?
4.對該批貨物的損失,A市鐵路運輸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其支付運費的請求應否予以支持?
5.如果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了定金15萬元,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6.依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B市人民法院是否擁有管轄權?為什么?

2.問答題

被告人吳某,男,33歲,個體工商戶。2004年11月與其隔壁開雜貨店的張某、田某夫婦發(fā)生糾紛,將張某頭部顱骨打傷,因搶救無效死亡;田某受輕微傷。在偵查階段,田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經(jīng)調解,由吳某一次性付給田某人民幣5萬元。
人民檢察院對吳某以故意傷害罪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時田某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吳某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自己身體傷害所支付的醫(yī)藥費5600元,張某的喪葬費7800元,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52000元,精神損失費及與廠家未能簽成一份購銷合同帶來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萬元。一
審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此案。吳某提出審判員甲是被害人張某的侄子,要求回避。合議庭認為張某已經(jīng)死亡,不是本案的當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回避條件,駁回了吳某的回避申請。經(jīng)審理,中級人民法院確認了公訴機關指控吳某的犯罪事實,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賠償請求,判決吳某賠償田某人民幣8萬元。田某不服,以判決賠償數(shù)額過少為由,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于吳某支付5萬元后無力繼續(xù)履行賠償義務,吳某父母為其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萬元人民幣。
問題:
1.田某是否具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為什么?
2.田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
3.田某在公安機關調解并接受了被告人吳某的給付后,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田某的訴訟請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請說明理由。
5.本案中人民法院駁回吳某的回避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
6.二審法院是否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為什么?
7.吳某父母是否可以替吳某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3.問答題

2003年7月,某縣城關鎮(zhèn)個體運輸戶劉某與縣農業(yè)銀行簽訂貸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劉某將自己已運營近一年的一輛東風牌汽車作抵押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2004年7月歸還全部本息。劉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農業(yè)銀行有權對抵押物行使權利,用變賣汽車后的價款償還貸款。2004年5月,劉某在運輸中車翻貨損,賠償了損失方大筆資金,到2004年7月,劉某再無資金用以還貸。
縣農業(yè)銀行根據(jù)實際情況,允許其延期兩個月償還貸款,但兩個月的寬限期屆滿后,劉某仍無力償還貸款。于是,縣農業(yè)銀行根據(jù)貸款合同的約定,派人開走了劉某用作抵押的那輛東風牌汽車,并把它作價賣給了另一個體運輸戶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償還貸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劉某認為縣農業(yè)銀行行長與申某有親戚關系,汽車作價太低,這輛汽車能作價4萬元,縣農業(yè)銀行應返還其一定的剩余資金??h農業(yè)銀行予以拒絕,于是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遂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走訪了有關部門,均認為該東風牌汽車作價太低,并查實該作價系由行長與申某一手操辦。
問題:
1.縣農行有無變賣抵押物的權利?
2.縣農行實現(xiàn)抵押權時有何不妥?
3.縣農行與申某買賣汽車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設劉某在將汽車抵押給縣農行之前,于2002年6月已將該汽車出租給另一個運輸個體戶王某,后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將汽車拍賣給李某,那么王某與李某存在何種法律關系?
5.設劉某在將汽車抵押給縣農行后,于2003年9月將汽車出租給王某,后法院在審理此案中將汽車拍賣給李某,那么王某與李某存有何種法律關系?王某所受損失由誰承擔?
6.設劉某將汽車抵押給縣農行后,又出質給周某,后在個體汽車修理戶張某處修理該車時,因欠修理費被張某留置。那么,張某、周某、縣農行的權利實現(xiàn)順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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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國和乙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條約,約定將甲國的一個島嶼割讓給乙國。甲國的一個省通過填海造田的方法增加領土面積,其中一部分已進入乙國領海。甲國長期占有南極的大片土地,并宣布該土地歸甲國所有,與此同時甲國宣布對某個國際海底區(qū)域實行先占。根據(jù)國際法相關規(guī)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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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某省查處車輛非法客運條例》規(guī)定,對未取得專車經(jīng)營性許可證非法從事客運活動的駕駛員,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10000元;同時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其拘留5~10日。對此,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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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政府及縣交通局多名公務員收受噠噠專車公司經(jīng)濟賄賂,下列對涉案公務員進行處分的做法,不正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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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要求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下列做法正確的有()

題型:單項選擇題

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條鐵路,征用了宋家村10畝土地,并由該市鐵路建設指揮部給予該村20萬元土地補償費。該村委會主任宋某從指揮部領取該款交給村委會,協(xié)助指揮部管理該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該款之便,虛開發(fā)票在村賬務上充抵,將其中5萬元據(jù)為己有。宋某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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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構成強奸罪致人死亡的有()

題型:單項選擇題

中國公民馬榮2000年到法國留學并于2005年取得法國國籍。馬榮2005年之后一直定居在法國。2007年馬榮在中國與丈夫中國人王某生下一子馬小榮,根據(jù)法國國籍法的規(guī)定馬小榮可以獲得法國國籍。馬小榮自出生后就隨奶奶一直生活在中國。馬榮的弟弟馬軍為現(xiàn)役軍人,在得知姐姐加入法國國籍并定居法國后就拜托馬榮為其申請加入法國國籍。根據(jù)我國國籍法的相關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題型:單項選擇題

由于專車公司招聘的駕駛員必須獲得專車駕駛許可證,該許可需經(jīng)縣交通局初步審查,再由市交通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許可決定。對此,下列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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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聾人,故意傷害乙,在某縣法院受審,甲未委托辯護人,法院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為甲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師丙和丁。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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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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