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
A.丙、丁
B.甲、丙、丁
C.甲、甲現任妻子、丙
D.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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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去世后的賠償金為()。
A.乙丙的夫妻共有財產
B.乙的遺產
C.要先將屬于丙的一半分出來
D.不能作為乙的遺產
甲,60歲,早年喪妻,于1994年5月再婚,當時甲與前妻的兒子乙24歲,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單位的宿舍獨自生活。1997年5月,乙與丙結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車禍死亡,得到賠償金30000元,沒有說明具體的項目,除去喪葬費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領取。此時,丙已有8個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達成一致,家中的房屋、電視機等財產留給胎兒,暫由甲保管。但對賠償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領工資等未作處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領取了乙名下工資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現在丙母女與甲夫婦因都要多分遺產發(fā)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應當按照()原則處理。
A.法定繼承
B.遺囑繼承
C.代位繼承
D.轉繼承
甲(女)與乙(男)1997結婚。結婚時,乙月工資3000元,甲月工資1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甲每月1000元工資加上乙每月拿出的1500元為雙方共同所有,雙方的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2003年,乙提出離婚,甲同意,但要求乙將其個人存款10萬元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甲乙的約定有失公平,因此做出判決,準予甲乙離婚,乙的存款10萬元,由甲乙各分5萬元。
夫妻財產約定只能針對()。
A.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
B.夫妻婚后的共有財產
C.夫妻婚后的個人財產
D.以上說法都正確
甲(女)與乙(男)1997結婚。結婚時,乙月工資3000元,甲月工資1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甲每月1000元工資加上乙每月拿出的1500元為雙方共同所有,雙方的其他收入歸各自所有。2003年,乙提出離婚,甲同意,但要求乙將其個人存款10萬元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法院經過調查認為,甲乙的約定有失公平,因此做出判決,準予甲乙離婚,乙的存款10萬元,由甲乙各分5萬元。
甲乙的財產協議如果是()則必然無效。
A.口頭形式
B.郵件形式
C.沒有見證人證明
D.傳真形式
A.不滿結婚年齡而同居的男女之間的財產協議
B.重婚的男女之間的財產協議
C.登記結婚的夫婦之間的財產協議
D.丈夫的父母和兒媳婦之間的財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