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wèn)答題常勁夫婦有一子常浩。1998年3月,常勁一家外出旅游,不幸遇車禍,三人中只有 常浩一人存活下來(lái),成為孤兒;常勁的同事40多歲的凌云夫婦見常浩可憐,雖家中并不 寬裕而且還有一個(gè)兒子,決定收養(yǎng)常浩,遂去民政局辦理手續(xù)。但民政局稱凌云夫婦不符 合收養(yǎng)條件,不予辦理。民政局的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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