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內地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超過10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稿酬均在該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為6500冊,字數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tǒng)計字數。計算機統(tǒng)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xù),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稿酬;按稅前數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稿酬。 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guī)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xié)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數額是否準確?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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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為5200冊,字數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乙報社連載涉案圖書內容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2.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為5200冊,字數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甲出版社究竟應該向陳國平支付稅前稿酬多少?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3.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為5200冊,字數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從圖書出版規(guī)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圖書的譯者署名方面是否有過失?為什么?
4.問答題

2005年2月,甲出版社通過著作權貿易,合法獲得美國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中文翻譯權及中文版的各種媒體出版權。著作權貿易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自由轉授他人。
2005年4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陳國平簽訂圖書翻譯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陳國平將T.B.Fleming所著《幼兒美術教育》譯成中文,由甲出版社出版;甲出版社在圖書出版后的3個月內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付酬標準為50元/千字;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陳國平享有署名權。
陳國平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了翻譯。2006年2月,《幼兒美術教育》出版。該書在面封標“[美]T.B.Fleming著”,未署譯者姓名,在前勒口和扉頁上方標了“原著:T.B.Fleming翻譯:陳國平”字樣,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中載明“幼兒美術教育/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版本記錄中也有“T.B.Fleming著陳國平譯”的記載。
《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版式為每面排30行,每行排28字。該書正文部分共220面,其中有5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85行;還有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2行。版本記錄中載明的印數為5200冊,字數為188千字。2006年4月,甲出版社向陳國平支付一次性稿酬8214元,并說明這是已按國家規(guī)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36元后的數額。
此前,為宣傳“家庭教育譯叢”,甲出版社與乙報社簽訂授權使用合同,約定從2006年4月起,乙報社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并按20元/千字的標準向甲出版社支付使用費。
2006年5月底,陳國平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的主要內容為:甲出版社未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面封上為譯者陳國平署名,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甲出版社應該支付稅前稿酬9400元(即50×188=9400),實際上只付9250元(8214+1036=9250),少付150元,侵犯了陳國平的獲得報酬權;乙報社未經陳國平同意,擅自登載其翻譯作品且不付報酬,侵犯了陳國平的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甲出版社辯稱:翻譯圖書的面封依照出版慣例只記載原作者姓名,不記載譯者的姓名,譯者陳國平的姓名已經清楚地記載在《幼兒美術教育》一書的勒口、扉頁、圖書在版編目數據以及版本記錄中,因而甲出版社的做法并無過錯。至于稿酬的支付,確實存在差錯,但甲出版社實際上并未少付.而是多付了,由于這是甲出版社經辦人員計算失誤所致,故不要求陳國平返還差額。
乙報社在法庭上出示了甲出版社與其簽訂的授權使用合同和支付使用費的財務憑證,證明自己在《時報》上連載《幼兒美術教育》等3種書的內容是得到甲出版社合法授權的,并且已經向甲出版社支付了使用費。甲出版社也在法庭上作證說明乙報社所述屬實。

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陳國平的署名權?為什么?
5.問答題

2009年3月,張東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東將其作品《神秘世界》的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權利期限為5年;甲出版社有權以紙質圖書和電子書的形式出版該作品;甲出版社在收到書稿之日起的6個月內出版該作品;稿酬以版稅方式按實際銷售數結算,版稅率為8%;每年年底結算一次稿酬,首次和第二次支付版稅時的銷售數量按國家版權局的規(guī)定計算。
2009年11月,《神秘世界》一書出版,該書定價20元,印5100冊。至2009年年底,該書共售出800冊。2010年7月,《神秘世界》重印3200冊,至該年年底,甲出版社統(tǒng)計的當年銷售數量為6200冊。
為了擴大宣傳該書,2011年1月,甲出版社與乙網上書店聯系,提出免費向該網上書店提供《神秘世界》一書的十分之一內容,由乙網上書店再從中摘取一部分上傳到網絡上,供讀者在網上免費瀏覽。乙網上書店為了吸引用戶,提高點擊率,就按此辦理了。但是,甲出版社和乙網上書店一直未就此事與張東聯系過。
2011年2月,張東訴諸法院,認為甲出版社與乙網上書店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甲出版社和乙網上書店辯稱,將《神秘世界》部分內容上傳到網絡上,目的在于宣傳張東的作品,并且也給張東署了名,這種非營利行為屬于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沒有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定甲出版社和乙網上書店共同侵犯了張東的著作權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甲出版社和乙網上書店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哪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