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1998年2月,李某當選某縣某鎮(zhèn)閔樓村民委員會主任。3個月后,李某被鎮(zhèn)黨委、鎮(zhèn)政府免去職務。李某不服,訴至法院。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
第四條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nèi)的事項。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本案中,引發(fā)爭議的行政行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是()。
A.鎮(zhèn)政府
B.鎮(zhèn)黨委
C.李某
D.閔樓村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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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試題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事項的,在三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公務員考試,可以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zhí)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還要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重大行政決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要進行合法性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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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對領導干部任職前實行資格考試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