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志與妻子朱蘭、女兒李梅(11周歲)一家三口住在貧困山村。為脫貧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別向信用社和復員軍人張海借款1萬元,分別寫下欠條1萬元,共計2萬元,購買一臺舊卡車開始貨運業(yè)務。1999年1月,在尚未辦理各項車輛運輸保險的情況下,李天志冒著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險為村民劉江運貨進城,不幸墜入山谷,車毀貨損人亡。朱蘭得知后,痛不欲生,當晚上吊自殺,留下孤兒李梅。村委會在全權處理李、朱喪事并清查其財產(chǎn)債務后,會同鄉(xiāng)民政干部組織召開了一個特別會議,參加人有村委會和鄉(xiāng)民政干部、信用社負責人、劉江、張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
會議形成了一個書面協(xié)議,內(nèi)容是:
(1)朱蘭名下存折2000元清償劉江的貨損;
(2)瓦房1間及農(nóng)具、家庭生活用品約價值1萬元由張海負責處理,折抵其借款1萬元;
(3)喪葬費1000元由村承擔;
(4)欠信用社的1萬元由李梅在年滿18周歲以后5年內(nèi)還清,但不計利息;
(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撫養(yǎng)。參會人員分別簽字蓋章,李梅也簽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雖同意撫養(yǎng)李梅,卻提出自己家境過于貧困,難以保證李梅的學習和生活,建議在財產(chǎn)上有所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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