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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為位于《民法典》的最后一編,具有兜底的作用,至此《民法典》形成了“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民事責任”四位一體的立法體例。從權利本位視角來看,侵權責任編屬于護權法,即侵害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甲牽著貓在小區(qū)散步,突然貓掙脫繩子咬傷了6歲的乙,為治療乙花費了2萬元。后甲得知,乙的母親當時正在和別人聊天。乙的母親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應當減輕甲的責任。
演唱家甲和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演出合同,約定甲參與乙公司2個月后的年會表演,乙公司支付5000元的報酬。一個月后,甲明確表示無論如何都不會參與乙公司的演出,此時乙公司可以向法院請求強制甲履行該合同。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理念體現(xiàn)在()
侵權責任不同于侵權之債。侵權之債是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由此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侵權責任則是侵權之債不履行而產(chǎn)生的后果。
公平原則是指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對損害的發(fā)生均沒有過錯,而又無法律規(guī)定可資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裁判機關根據(jù)公平原則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兩方之間合理分配損失的規(guī)則。
甲在超市購買了藍天公司生產(chǎn)的吹風機,在使用時吹風機突然爆炸,甲因此受傷。在何種情形下,藍天公司不需要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甲將自己的小轎車賣給同村的乙,已經(jīng)交付但還沒有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手續(xù)。在此期間,乙駕駛該轎車撞傷了行人丙,乙負全責。此時甲乙對丙承擔連帶責任。
對與侵權有關的概念的理解,下列正確的是()
甲到超市購物,保安表示必須存包后才能進入超市,甲因為趕時間只好存包。過后甲越想越覺得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侮辱,認為保安此舉就是覺得自己是小偷,一起之下,一紙訴狀將該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承擔侵權責任。下列說法正確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