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進出口公司以CIF價格向非洲某國出口小麥一批,由于當地存在部族沖突等不安定因素,故進口商要求賣方投保一切險,加保戰(zhàn)爭險。該批貨物順利運抵對方港口后,卸船暫儲碼頭上,擬于第二天轉運至買方倉庫。卸貨當晚,發(fā)生當地兩部族之間的武裝沖突,致使該批貨物部分被毀。買方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問:保險公司的做法有無道理,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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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0年9月27日,某技術進出口公司代理某通信公司與阿爾卡特網絡(亞洲)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數字數據網絡設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渥太華離岸價為價格條件。合同簽訂后,技術進出口公司與某運輸公司聯(lián)系運輸事宜,某運輸公司委托海外運輸商Secure公司負責海外運輸。2000年11月15日,技術進出口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署了一份《國際運輸預約保險啟運通知書》,載明:被保險人是技術進出口公司;保險貨物項目是一套數字數據網絡設備,包裝及數量是紙箱48件;價格條件是EX-Work;貨價(原幣)851108美元;運輸路線自OttawaCanada至中國湖北武漢;投保險種為一切險;保險金額為978774美元;保險費為3915美元;落款欄中蓋有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專用章和技術進出口公司發(fā)票專用章;備注欄載明:
(公路運輸)Kanata(阿爾卡特公司工廠所在地)-渥太華機場;空運:渥太華機場-北京機場-天河機場(貨物離開機場及武漢市內通知保險公司)。
2000年11月15日,技術進出口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人民幣32417元,并收到保險公司出具的收據。渥太華時間2000年11月15日19時即北京時間2000年11月16日08時,被保險貨物在渥太華Secure公司倉庫被盜。2000年12月7日,技術進出口公司將出險情況告知了保險公司。同年12月21日,技術進出口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以技術進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而主張合同無效并拒賠,技術進出口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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