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5年1月,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資設立普通合伙企業(yè)。合伙協議約定:甲以現金人民幣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yè)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2005年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2005年8月。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yè)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xù)。2005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huán)境變化,企業(yè)嚴重虧損。2006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yè),并將合伙企業(yè)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2006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yè)清償債務,發(fā)現該企業(yè)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fā)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甲、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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