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上海某制衣廠于2006年11月11日與中國某財產保險公司的代理人簽訂了包括自燃等保險事故在內的企業(yè)財產保險合同。根據(jù)保險合同,該廠將自有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全部投入保險,保險費3萬元,保險期限一年。在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單及所附財產明細表中,均寫明投保的流動資產包括產成品、原材料和產品存放在本廠庫房,并標明了位置。投保后,制衣廠先后于2007年7月8日、12日兩次將保險產成品發(fā)往其駐南京的銷售部,共計2000件,價值35萬元。2007年8月10日,南京氣溫連日持續(xù)高溫,引起南京庫房的貨物自燃,全部被毀。對此損失,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險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事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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