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某市金屬材料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簽訂買賣螺紋鋼合同,其中約定:由金屬材料公司賣給建筑公司上海寶鋼產(chǎn)螺紋鋼5萬噸,總價款5000萬元;建筑公司于同年5月20日前支付價款4000萬元;貨款進金屬材料公司賬戶后,金屬材料公司將儲存于某物資倉庫的寶鋼產(chǎn)螺紋鋼5萬噸的倉單交付給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持單到該物資倉庫提貨;自收到倉單后的10日內(nèi),由建筑公司向金屬材料公司付清余款。
同年5月18日,建筑公司依約向金屬材料公司支付貨款4000萬元,并于次日進到金屬材料公司的賬戶。但金屬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再付貨款500萬元,因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金屬材料公司拒絕向建筑公司交付5萬噸螺紋鋼的倉單。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金屬材料公司立即交付儲存于物資倉庫的5萬噸上海寶鋼產(chǎn)螺紋鋼倉單,并承擔逾期交付倉單的違約責任。金屬材料公司應(yīng)否立即向建筑公司交付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