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實施施工監(jiān)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與甲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1年3月1日,工期為302d。建設單位負責施工現場外道路開通及設備采購;設備安裝工程可以分包。
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如下圖所示。

工程實施中發(fā)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由于施工現場外道路未按約定時間開通,致使甲施工單位無法按期開工。2013年2月21日,甲施工單位向項目監(jiān)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開工日期推遲3d,補償延期開工造成的實際損失3萬元。經專業(yè)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情況屬實。
事件2:C工作是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時遇到了難以預料的暴雨天氣,工程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危及作業(yè)人員安全,甲施工單位及時報告了項目監(jiān)理機構。為處理安全事故隱患,C工作實際持續(xù)時間延長了12d。甲施工單位申請順延工期12d、補償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
事件3:F工作是主體結構工程,甲施工單位計劃采用新的施工工藝,并向項目監(jiān)理機構報送了具體方案,經審批后組織了實施。結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成本,但F工作實際持續(xù)時間延長了5d,甲施工單位申請順延工期5d。
事件4:甲施工單位將設備安裝工程(J工作)分包給乙施工單位,分包合同工期為56d。乙施工單位完成設備安裝后,單機無負荷試車沒有通過,經分析是設備本身出現問題。經設備制造單位修理,第二次試車合格。由此發(fā)生的設備拆除、修理、重新安裝和重新試車的各項費用分別為2萬元、5萬元、3萬元和1萬元,J工作實際持續(xù)時間延長了24d。乙施工單位向甲施工單位提出索賠后,甲施工單位遂向項目監(jiān)理機構提出了順延工期和補償費用的要求。

事件1中,項目監(jiān)理機構應如何答復甲施工單位的要求?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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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于2010年2月20日簽訂了某20層綜合辦公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
(1)人工費綜合單價為45元/工日;
(2)1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造成的停工累計達8h可順延工期1d;
(3)施工總承包單位須配有應急備用電源。工程于3月15日開工,施工過程中發(fā)生如下事件。
事件1:3月19~20日遇罕見臺風暴雨迫使基坑開挖暫停,造成人工窩工20工日,1臺挖掘機陷入淤泥中。
事件2:3月21日施工總承包單位租賃1臺塔式起重機(1500元/臺班)吊出陷入淤泥中的挖掘機(500元/臺班),并進行維修保養(yǎng),導致停工2d,3月23日上午8時恢復基坑開挖工作。
事件3:5月10日上午地下室底板結構施工時,監(jiān)理工程師口頭緊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監(jiān)理工程師發(fā)出因設計修改而暫停施工令;5月14日施工總承包單位接到監(jiān)理工程師要求5月15日復工的指令。期間共造成人工窩工300工日。
事件4:6月30日地下室全鋼模板吊裝施工時,因供電局檢修線路停電導致工程停工8h。
事件5:主體結構完成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把該工程會議室的裝飾裝修分包給某專業(yè)分包單位,會議室地面采用天然花崗巖石材飾面板,用量350m2。會議室墻面采用人造木板裝飾,其中細木工板用量600m2,用量最大的1種人造飾面木板為300m2。
針對事件1~3事件,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了工期和費用索賠。

事件1~3事件中,施工總承包單位提出的工期和費用索賠是否成立?分別說明理由。
2.問答題

某政府機關在城市繁華地段建一幢辦公樓。在施工招標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標人具有墊資能力,并寫明:投標人承諾墊資每增加500萬元的,評標增加1分。某施工總承包單位中標后,因設計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為了不影響按期開工,建設單位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設計單位修改后的草圖先行開工。施工中發(fā)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在開工后又擔任了另一個工程的項目經理,于是項目經理委托執(zhí)行經理代替其負責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對此提出異議。
事件2: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全部結構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
事件3:在底板結構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為了不影響工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連夜施工的同時,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了夜間施工許可申請,并對附近居民進行公告。
事件4:為便于底板混凝土澆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設臨邊防護;由于現場架設燈具照明不夠,工人從配電箱中接出220V電源,使用行燈照明進行施工。
為了分解墊資壓力,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勞務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寫明: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后,總包單位才向分包單位付款,分包單位不得以此要求總包單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為了強化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總分包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分包單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總包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全部由分包單位自己承擔。

補充協議的約定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4.問答題

某政府機關在城市繁華地段建一幢辦公樓。在施工招標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標人具有墊資能力,并寫明:投標人承諾墊資每增加500萬元的,評標增加1分。某施工總承包單位中標后,因設計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為了不影響按期開工,建設單位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設計單位修改后的草圖先行開工。施工中發(fā)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在開工后又擔任了另一個工程的項目經理,于是項目經理委托執(zhí)行經理代替其負責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對此提出異議。
事件2: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全部結構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
事件3:在底板結構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為了不影響工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連夜施工的同時,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了夜間施工許可申請,并對附近居民進行公告。
事件4:為便于底板混凝土澆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設臨邊防護;由于現場架設燈具照明不夠,工人從配電箱中接出220V電源,使用行燈照明進行施工。
為了分解墊資壓力,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勞務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寫明: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后,總包單位才向分包單位付款,分包單位不得以此要求總包單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為了強化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總分包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分包單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總包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全部由分包單位自己承擔。

分包合同條款能否規(guī)避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付款責任?說明理由。
5.問答題

某政府機關在城市繁華地段建一幢辦公樓。在施工招標文件的附件中要求投標人具有墊資能力,并寫明:投標人承諾墊資每增加500萬元的,評標增加1分。某施工總承包單位中標后,因設計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為了不影響按期開工,建設單位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設計單位修改后的草圖先行開工。施工中發(fā)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在開工后又擔任了另一個工程的項目經理,于是項目經理委托執(zhí)行經理代替其負責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對此提出異議。
事件2: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全部結構工程分包給勞務公司。
事件3:在底板結構混凝土澆筑過程中,為了不影響工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連夜施工的同時,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了夜間施工許可申請,并對附近居民進行公告。
事件4:為便于底板混凝土澆筑施工,基坑四周未設臨邊防護;由于現場架設燈具照明不夠,工人從配電箱中接出220V電源,使用行燈照明進行施工。
為了分解墊資壓力,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勞務公司的分包合同中寫明: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后,總包單位才向分包單位付款,分包單位不得以此要求總包單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為了強化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總分包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分包單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總包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全部由分包單位自己承擔。

指出事件4中的錯誤,寫出正確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