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0日,中國A市甲公司作為買方與作為賣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簽訂購買全套由意大利CO綜合機械廠制造的生產PP與HDPE兩種塑料單絲的生產線合同,合同號為056.合同約定,買方應在賣方交付設備之前1個月通過中國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后來,設備按時運抵甲公司,乙公司遂派人到甲公司對所交付設備進行調試,但經過多次調試后,生產PP單絲獲得成功,而生產HDPE單絲的調試始終無法完成。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還相應的貨款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經協商未能解決,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以下問題:
A、中國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合同及相關證據的行為
B、意大利乙公司委托中國律師代理的行為
C、人民法院向證人送達出庭通知的行為
D、審判委員會聽取主審法官匯報案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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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洪與劉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區(qū)法院和市中級法院兩審終審,判決支持崔紅的訴訟請求,責令劉麗將房屋交付給崔某,并且為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崔洪向區(qū)法院申請執(zhí)行,在執(zhí)行程序中,劉輝提出該房屋系其與劉麗共同共有的,不同意賣給崔洪。區(qū)法院經審查駁回劉輝的異議,劉輝認為市中級法院的判決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關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選項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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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根據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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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王某鋼琴所有權糾紛一案,經區(qū)法院審理后判決鋼琴是劉某的,責令王某向劉某交付鋼琴。雙方未上訴。劉某向區(qū)法院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程序中,崔某提出鋼琴是自己借給王某的,區(qū)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崔某的異議。關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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