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劉某是一名孤兒,經營一家飯館,其妻李某為某學校教師。雙方于2003年結婚,住在劉某婚前購買的一套價值50萬元的房屋中。結婚時雙方書面約定,劉某婚前購買的房屋歸雙方共有,雙方婚后所得歸各自所有。約定中特別寫明,劉某經營的飯館無論盈虧均由其個人負責,與李某無關?;楹蟛痪脛⒛臣丛谟斡緯r溺水死亡。其經營的飯館負債15萬元。劉某經營中的15萬元債務,應當如何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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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答題張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結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張某所在單位因經營不景氣,由3月份開始發(fā)不出職工工資,全家依靠李某一個人的收入維持生活。同年8月,雙方協(xié)議離婚。按照協(xié)議,孩子歸李某撫養(yǎng),夫妻共同財產也歸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張某辭去原來工作,得到單位補發(fā)的一年基本工資12000元,以此為本錢與他人合伙經營水果,規(guī)模不斷擴大,1997年張某已經存款20萬元并經營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張某和李某協(xié)商復婚。1997年7月,張某用10萬元從趙某處購買了小貨車一輛,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此事遭到李某強烈反對,認為由1994年3月開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個人的收入生活,離婚后孩子也歸自己撫養(yǎng),以后張某使用本屬于夫妻共有的補發(fā)工資經營,才能夠有所發(fā)展,現(xiàn)在雙方已經復婚,張某購買汽車的行為屬于擅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因未經財產共有人同意,這一汽車交易行為應該無效。張某則堅持自己對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不僅購買汽車是正當行為,而且汽車也屬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車經營的收益也應算作個人財產。張某購買的汽車所有權歸誰?以后使用這輛汽車經營的收益歸誰所有?
4.問答題張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結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張某所在單位因經營不景氣,由3月份開始發(fā)不出職工工資,全家依靠李某一個人的收入維持生活。同年8月,雙方協(xié)議離婚。按照協(xié)議,孩子歸李某撫養(yǎng),夫妻共同財產也歸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張某辭去原來工作,得到單位補發(fā)的一年基本工資12000元,以此為本錢與他人合伙經營水果,規(guī)模不斷擴大,1997年張某已經存款20萬元并經營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張某和李某協(xié)商復婚。1997年7月,張某用10萬元從趙某處購買了小貨車一輛,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此事遭到李某強烈反對,認為由1994年3月開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個人的收入生活,離婚后孩子也歸自己撫養(yǎng),以后張某使用本屬于夫妻共有的補發(fā)工資經營,才能夠有所發(fā)展,現(xiàn)在雙方已經復婚,張某購買汽車的行為屬于擅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因未經財產共有人同意,這一汽車交易行為應該無效。張某則堅持自己對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不僅購買汽車是正當行為,而且汽車也屬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車經營的收益也應算作個人財產。張某購買汽車的行為是否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是否有效?
5.問答題張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結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張某所在單位因經營不景氣,由3月份開始發(fā)不出職工工資,全家依靠李某一個人的收入維持生活。同年8月,雙方協(xié)議離婚。按照協(xié)議,孩子歸李某撫養(yǎng),夫妻共同財產也歸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張某辭去原來工作,得到單位補發(fā)的一年基本工資12000元,以此為本錢與他人合伙經營水果,規(guī)模不斷擴大,1997年張某已經存款20萬元并經營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張某和李某協(xié)商復婚。1997年7月,張某用10萬元從趙某處購買了小貨車一輛,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此事遭到李某強烈反對,認為由1994年3月開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個人的收入生活,離婚后孩子也歸自己撫養(yǎng),以后張某使用本屬于夫妻共有的補發(fā)工資經營,才能夠有所發(fā)展,現(xiàn)在雙方已經復婚,張某購買汽車的行為屬于擅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因未經財產共有人同意,這一汽車交易行為應該無效。張某則堅持自己對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享有處分權,不僅購買汽車是正當行為,而且汽車也屬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車經營的收益也應算作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張某和李某的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