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張某與李某談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套、汽車一輛,均登記在李某名下。一年后,李某覺得汽車內飾陳舊,將汽車開至4S店重新裝配,花費2萬余元,李某付了20%的款項,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張某收到4S店寄來的賬單,張某認為李某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該款項與自己無關。
2013年2月14日,二人分手,約定房屋歸張某所有,汽車歸李某所有。但李某一直不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的所有權。
2013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決房屋歸張某所有,但李某仍不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張某將房屋賣給王某,王某基于對判決書的信賴與張某簽訂了買賣合同。同時,李某將房屋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劉某,劉某到房屋登記管理部門查詢確認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張某得知以后要求劉某返還房屋。
要求:根據(jù)本題所述內容并結合法律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李某與劉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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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甲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區(qū)的一塊工業(yè)建設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10年11月21日,甲公司與相鄰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乙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條機動車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萬元費用。該合同所設立的權利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2011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3年。該抵押權辦理了登記手續(xù)。此后,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項立項、規(guī)劃、建筑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xù)之后開工建設廠房。
2011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規(guī)劃,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設廠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設。甲公司因該原因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登記機構登記簿上記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盡一致。要求:根據(jù)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以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