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的存續(xù)期間; 3.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
1.支付價款; 2.受領標的物;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4.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最新試題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附隨義務的,贈與人有權()贈與合同。
債權轉讓的效力可以從()加以說明。
因買方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自違反約定日起承擔風險屬于()。
合同不能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最終結果是不一致的。
合同效力中發(fā)生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是()。
債務承擔,不改變債務的()。
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即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行為。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的合同。
合同解除可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