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88年我國公民張男和李女在北京結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張男自費到美國留學,畢業(yè)后在加拿大溫哥華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張男以夫妻長期分居為由向溫哥華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隱瞞了生有一子的事實。李女在咨詢了律師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開庭審理。張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判決李女與張男離婚,張男承擔兒子的扶養(yǎng)費每月350元人民幣。
加拿大溫哥華的法院也審理了張男提起的離婚訴訟,李女未到庭,法院判決張男與李女離婚。我國法院審理時,應適用何國的法律?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最新試題
在解決夫妻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沖突時,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首先采用()。
題型:填空題
在我國運用公共秩序排除本應適用的外國法后,應適用()。
題型:填空題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的意見,在當事人住所不明確或不能確定時,其住所應在其()。
題型:填空題
沖突規(guī)范就其性質而言,不是(),而是一種()。
題型:填空題
法院地法作為系屬方式,一般是解決(),其次亦解決()。
題型:填空題
簡述我國關于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題型:問答題
實行國民待遇原則的作用在于保證()。
題型:填空題
反致產(chǎn)生的條件之一是法院地國沖突規(guī)范指定適用外國法,該外國法包括(),并優(yōu)先適用()。
題型:填空題
創(chuàng)立法律關系本座說的是()。
題型:填空題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把時效期限規(guī)定為()。
題型:填空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