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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古以來,我國的文書名稱幾經(jīng)變化。三國時,文書被稱為()。
國家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主體在處理或涉及訴訟案件時,依法制作或者使用的各種文書的總稱為()文書。
依據(jù)文書制作主體的不同,法律文書可以分為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行政執(zhí)法法律文書、()文書、()文書、()文書。
有較為固定的格式化框架結構,且這些框架是事先統(tǒng)一設計并打印好的法律文書為()法律文書。
明朝重新開科考,將制判五道作為鄉(xiāng)試、會一試第二場考試的內容之一,之后成為定制延襲不變。當時的判詞有()語與看語的區(qū)別。對于自己有權處理的案件,裁決者擬具判詞后即可宣告,稱呼為()語;對于自己無權判決的案件,則擬具判詞后轉呈上級審核批準,稱為看語。從這一時期開始,中國古代判詞已確立了自己獨特的風格和地位。
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時使用的訴訟文書,包括()訴訟起訴狀。
起訴意見書是公安機關對()的案件的總結和結論,也是公安機關請求()審查起訴的法定文件。
我國歷史上建立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是夏朝,法律的表現(xiàn)形式是()。
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包括:一、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即各種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及規(guī)章。二、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即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以上所講的“國家司法機關”指()。
法律文書中,“說理”是指論證理由。法律活動中,理由是得出結論或提出觀點的原因與依據(jù)。在撰寫法律文書時,要注意說理一般包括三要素:論點、()、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