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王某于1994年8月經招工考試被某企業(yè)錄用,并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95年8月,企業(yè)以王某連續(xù)曠工28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對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同時開具退工單。王某不服,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維持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經調查確認,王某入廠以來,確有遲到、早退現(xiàn)象,最近半年以來,還常常完不成定額,95年5月又擅自出走28天。同時在調查中也聽許多職工反映王某精神不正常,于是委托當?shù)氐膭趧幽芰﹁b定部門作了鑒定,證實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企業(yè)在仲裁過程中要求將退工理由改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請依據(jù)勞動法回答:
(1)企業(yè)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2)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接受企業(yè)變更退工理由的請求?為什么?(3)本案應當如何裁決?(4)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企業(yè)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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