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向乙公司賒銷一批產(chǎn)品,價稅合計3510萬元,信用期為6個月,2015年12月10日,乙公司因發(fā)生嚴重財務困難無法按約付款,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對該筆應收賬款計提了351萬元的壞賬準備,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經(jīng)與乙公司協(xié)商,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并辦妥相關手續(xù)。
資料一,乙公司以一棟作為固定資產(chǎn)核算的辦公樓抵償部分債務,2016年1月31日,該辦公樓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原價為2000萬元,已計提折舊12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甲公司將該辦公樓作為固定資產(chǎn)核算。
資料二,乙公司以一批產(chǎn)品抵償部分債務。該批產(chǎn)品的公允價值為400萬元,生產(chǎn)成本為300萬元,乙公司向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4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8萬元,甲公司將收到的該批產(chǎn)品作為庫存商品核算。
資料三,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發(fā)行每股面值為1元,公允價值為3元的200萬股普通股股票抵償部分債務,甲公司將收到的乙公司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核算。
資料四,甲公司免去乙公司債務400萬元,其余債務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假定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其他因素。
【提示】因該業(yè)務發(fā)生在營改增之前,故處置固定資產(chǎn)不考慮相關的增值稅影響。

計算甲公司2016年1月31日債務重組后的剩余債權的入賬價值和債務重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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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答題

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的有關經(jīng)濟業(yè)務如下:
(1)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1600萬元專門用于已開工的廠房建設,年利率為6%,貸款期限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丁銀行貸款1200萬元(該借款沒有專門用途),每年年末付息、年利率為7%,貸款期限為3年。
(2)2015年4月1日和7月1日,甲公司因廠房建設支付工程款的需要分別使用從丁銀行取得的貸款400萬元和200萬元。
(3)2015年12月2日,根據(jù)廠房建設需要,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購設備一臺,不含增值稅的價款為8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6萬元,款項尚未支付,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甲公司發(fā)生財務困難,2016年1月1日,與丁銀行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對丁銀行的貸款進行債務重組,2015年12月31日丁銀行對該項貸款計提壞賬準備50萬元,丁銀行同意將該筆貸款期限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免除積欠的剩余利息84萬元,本金減至1000萬元,年利率降到6%,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時規(guī)定,自2016年起,若甲公司當年盈利,則年利率恢復至7%,若當年未盈利,則年利率維持6%,甲公司估計在債務重組后的未來3年間均很可能盈利。
假設甲公司建設的廠房于2015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除此廠房建設外,甲公司無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若甲公司2016年度盈利,計算2016年年末甲公司對丁銀行的貸款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確認財務費用的金額,并編制年末與利息有關的會計分錄。
5.問答題

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的有關經(jīng)濟業(yè)務如下:
(1)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1600萬元專門用于已開工的廠房建設,年利率為6%,貸款期限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向丁銀行貸款1200萬元(該借款沒有專門用途),每年年末付息、年利率為7%,貸款期限為3年。
(2)2015年4月1日和7月1日,甲公司因廠房建設支付工程款的需要分別使用從丁銀行取得的貸款400萬元和200萬元。
(3)2015年12月2日,根據(jù)廠房建設需要,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購設備一臺,不含增值稅的價款為8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36萬元,款項尚未支付,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4)甲公司發(fā)生財務困難,2016年1月1日,與丁銀行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對丁銀行的貸款進行債務重組,2015年12月31日丁銀行對該項貸款計提壞賬準備50萬元,丁銀行同意將該筆貸款期限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免除積欠的剩余利息84萬元,本金減至1000萬元,年利率降到6%,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時規(guī)定,自2016年起,若甲公司當年盈利,則年利率恢復至7%,若當年未盈利,則年利率維持6%,甲公司估計在債務重組后的未來3年間均很可能盈利。
假設甲公司建設的廠房于2015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除此廠房建設外,甲公司無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計算甲公司因與丁銀行進行債務重組應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編制甲公司債務重組日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