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中國公民李某為某文藝團體演員,2017年12月收入情況如下:
(1)取得工薪收入6000元,年終獎金4000元。
(2)自編劇本取得某文工團給予的劇本使用費10000元。
(3)以拍賣方式支付100000元購入A公司“打包債權”150000元.其中甲欠A公司120000元,乙欠A公司30000元。2017年12月李某從甲債務人處追回款項100000元。
(4)錄制個人專輯取得不含稅勞務報酬45000元,與報酬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付。
(5)為他人提供貸款擔保獲得報酬5000元。
(6)在某國出版自傳作品一部,取得稿酬160000元,已按該國稅法規(guī)定在該國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折合人民幣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