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甲公司2017年為中國乙公司提供產品設計服務,為開展工作在乙公司所在市區(qū)租賃一辦公場地,其服務情況如下:
(1)1月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確定產品設計服務相關內容,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為7個月,服務所產生的稅費由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繳納,合同服務費用為600萬元(不含增值稅),此外甲公司向乙公司另行收取項目所產生的增值稅。
(2)1月13日,甲公司從國外派遣的人員到達乙公司并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3)8月4日,乙公司對甲公司提供的服務進行驗收,通過確認項目完工。
(4)8月6日,甲公司所派遣的員工全部離開中國。
(5)8月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額付款。
(6)項目開展期間,甲公司派遣至中國境內的人員與境外人員協(xié)調開展工作,在中國境內產生成本費用為36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甲公司采取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甲公司利潤率15%,甲公司符合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項目期間的采購甲公司均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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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認定終止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yè)居民身份的,應當將相關認定結果同時書面告知境內投資者、境內被投資者的主管稅務機關。
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適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補(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納稅年度計算應補征或者退還的稅款,并向企業(yè)送達《預約定價安排補(退)稅款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xié)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就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達成一致后,雙方或者多方稅務主管當局授權的代表簽署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
企業(yè)應對境外分支機構的實際虧損額與非實際虧損額不同的結轉彌補情況做好記錄。
成本分攤協(xié)議的參與方對開發(fā)、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并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
稅務機關已經對企業(yè)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的,稅務機關不可以拒絕企業(yè)提交談簽意向。
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過程中,需要被調查當事人、證人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的,應當事先告知其不如實陳述或者提供虛假證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被調查當事人、證人可以采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陳述或者提供證言,以口頭方式陳述或者提供證言的,調查人員可以筆錄、錄音、錄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書寫,也可使用計算機記錄并打印,陳述或者證言應當由被調查當事人、證人在最后一頁簽章。
境外所得的稅務檢查中,針對企業(yè)境外投資稅收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各地應規(guī)范境外所得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査操作程序,及時發(fā)現和處理企業(yè)境外投資的稅收風險。
受控外國企業(yè)所稱的控制是指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
按照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和納稅服務規(guī)范的要求,認真執(zhí)行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xié)定及相關解釋性文件,保證不同地區(qū)執(zhí)法的一致性,減少涉稅爭議的發(fā)生,并配合稅務總局做好非居民享受協(xié)定待遇審批改備案相關工作,為跨境納稅人提供良好的稅收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