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潘某是某專科學校的教師。1988年,潘某與劉某相識,不久即確立戀愛關系,”89 年1月登記結婚?;楹蟾星檩^好。1990年潘某生了個兒子。1990年劉某以夫妻共同存款 與另外兩個人合伙辦一紡織廠,該廠固定資產價值62萬元,流動資金21萬元。其中50 萬元為銀行貸款,還貸后的盈利按各1/3比例償還;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工廠開辦1 年后盈余75萬,償還銀行貸款50萬及交納稅款后還剩下12萬,合伙人協(xié)商將12萬繼續(xù) 投入再生產。1992年,劉某用辦廠賺的錢購得住房一套,還有9.5萬元存款。 隨著工廠規(guī)模的擴大,劉某越來越忙,沒有時間顧及家務,不注意培養(yǎng)感情,夫妻關系 日漸冷淡,潘某雖然物質生活得到滿足,但整日不見丈夫,感到十分寂寞,逐漸對丈夫 產生不滿。為彌補感情上的空虛,潘某經常去找同事路某聊天,時間長了,兩人產生感 情,潘某便萌生了與丈夫離婚而與路某結婚的想法。潘某多次想找劉某談談感情問題,但 均因劉某沒有時間或話不投機而沒有談成。潘某絕望了,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 訟,要求與劉某離婚,但兩人對財產分割爭持不下。對9.5萬元存款及住房應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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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識,1980年建立戀愛關系,1982年10月登記結婚?;楹髢扇烁?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個:長子現(xiàn)為初中學生;長女念小學,自幼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僅1歲零9個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儉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與 他人合伙辦起了汽車修理廠,經營汽車修理業(yè)務,徐某基本上承擔全部家務,有時抽空到 廠里干活掙錢,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兩人修建二層樓18房一棟,價值約3萬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關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單獨辦起了汽修廠,并貸款 投資擴大再生產。1995年利用現(xiàn)有資金和貸款另建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8萬元。1995 年12月,丁某與某個體女業(yè)主有不正常來往,徐某對此不滿,與丁某發(fā)生口角,夫妻關 系出現(xiàn)裂痕。之后,丁某又結識了寡婦,繼而勾搭成奸,丁某經常夜不歸宿,徐某獲悉很 生氣,公開責罵丁某和該寡婦,丁某不但沒有悔改之意,反生與該寡婦成婚之意,拒絕和 徐某同居,且公開宣稱寡婦是其愛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徐某同意離 婚,但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丁某和徐某的長子因看 不慣其父所為,表示愿意隨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經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財產除 二層樓房一棟,三層樓房一棟之外,尚有廠房一棟,價值5萬元;汽車一輛,約4萬元; 現(xiàn)金3萬元,債權10萬元。此外還有彩電、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辦廠過程中陸續(xù)貸 款20萬元。丁某和兩個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約3萬元。對丁某和徐某的債務應如何處理?
3.問答題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識,1980年建立戀愛關系,1982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感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個:長子現(xiàn)為初中學生;長女念小學,自幼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僅1歲零9個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儉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與 他人合伙辦起了汽車修理廠,經營汽車修理業(yè)務,徐某基本上承擔全部家務,有時抽空到 廠里干活掙錢,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兩人修建二層樓18房一棟,價值約3萬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關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單獨辦起了汽修廠,并貸款 投資擴大再生產。1995年利用現(xiàn)有資金和貸款另建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8萬元。1995 年12月,丁某與某個體女業(yè)主有不正常來往,徐某對此不滿,與丁某發(fā)生口角,夫妻關 系出現(xiàn)裂痕。之后,丁某又結識了寡婦,繼而勾搭成奸,丁某經常夜不歸宿,徐某獲悉很 生氣,公開責罵丁某和該寡婦,丁某不但沒有悔改之意,反生與該寡婦成婚之意,拒絕和 徐某同居,且公開宣稱寡婦是其愛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徐某同意離 婚,但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丁某和徐某的長子因看 不慣其父所為,表示愿意隨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經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財產除 二層樓房一棟,三層樓房一棟之外,尚有廠房一棟,價值5萬元;汽車一輛,約4萬元; 現(xiàn)金3萬元,債權10萬元。此外還有彩電、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辦廠過程中陸續(xù)貸 款20萬元。丁某和兩個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約3萬元。對丁某和徐某的財產應如何處理?
4.問答題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識,1980年建立戀愛關系,1982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兩人感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個:長子現(xiàn)為初中學生;長女念小學,自幼與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僅1歲零9個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儉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與 他人合伙辦起了汽車修理廠,經營汽車修理業(yè)務,徐某基本上承擔全部家務,有時抽空到 廠里干活掙錢,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兩人修建二層樓18房一棟,價值約3萬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關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單獨辦起了汽修廠,并貸款 投資擴大再生產。1995年利用現(xiàn)有資金和貸款另建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8萬元。1995 年12月,丁某與某個體女業(yè)主有不正常來往,徐某對此不滿,與丁某發(fā)生口角,夫妻關 系出現(xiàn)裂痕。之后,丁某又結識了寡婦,繼而勾搭成奸,丁某經常夜不歸宿,徐某獲悉很 生氣,公開責罵丁某和該寡婦,丁某不但沒有悔改之意,反生與該寡婦成婚之意,拒絕和 徐某同居,且公開宣稱寡婦是其愛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徐某同意離 婚,但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和債務清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丁某和徐某的長子因看 不慣其父所為,表示愿意隨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經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財產除 二層樓房一棟,三層樓房一棟之外,尚有廠房一棟,價值5萬元;汽車一輛,約4萬元; 現(xiàn)金3萬元,債權10萬元。此外還有彩電、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辦廠過程中陸續(xù)貸 款20萬元。丁某和兩個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約3萬元。本案中,三個孩子應由誰撫養(yǎng)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