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
是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或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為,這其中包括無效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的行為和失效的法律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