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7月1日支付現(xiàn)金6600萬元取得乙公司60%股權,能夠對乙公司實施控制(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前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方關系)。同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為9000萬元,除下列項目外,其他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同。上述無形資產的成本為6000萬元,原預計使用30年,截止2015年7月1日已使用20年,預計尚可使用10年。乙公司對上述無形資產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無殘值。上述或有負債為乙公司因丙公司產品質量訴訟案件而形成的,購買日個別財務報表中不符合確認預計負債條件,2015年12月10日法院終審判決乙公司無需支付賠償,丙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訴。不考慮所得稅等因素的影響,甲公司購買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商譽為()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