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東京備忘錄的要求,PSC官員的檢查程序是()。 ①觀察船舶的維護狀況,產(chǎn)生概括性的認識并登輪檢查船舶證書和文件; ②如果船舶不具備有效證書或文件,或存在明顯理由,應進行詳細檢查; ③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安全、人員健康和海上環(huán)境時,可采取行動包括滯留船舶; ④檢查完畢應向船長簽發(fā)PSC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