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鄧小平是20世紀對中國歷史命運有重大影響的偉大人物。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粉碎“四人幫”后,“兩個凡是”的“左”的觀念仍然禁錮著人們的思想,致使撥亂反正不能進行,“左”的錯誤不能糾正,新的路線和政策無法提出,黨和國家的工作處于停滯和徘徊狀態(tài)。 面對如此嚴重局勢,鄧小平首先抓住思想路線的撥亂反正,領導和支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大 討論,倡導思想解放,重新確立和發(fā)展“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這篇文章提出: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不能到主觀領域內去尋找,也不能到理論領域內去尋找,思想、理論自身不能成為檢驗自身是否符合客觀實際的標準,正如在法律原告是否屬實,不能依靠他自己的起訴為標準一樣。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必須具有把人的思想和客觀世界聯(lián)系起來的特性,否則就無法檢驗。 在1992年年初,鄧小平視察南方時,針對一段時期以來,黨內和國內不少人在改革開放問題上邁不開步子,不敢闖,以及理論界對改革開放性質的爭論,指出:“要害是姓‘資’還是姓‘社’的問題。而這一判斷的標準,應該主要看“是否有利于發(fā)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睆拇?,三個“有利于”成為人們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斷標準。從案例中“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文我們可以得出推論:道德的依據(jù)不存在于主觀領域,而是存在于客觀效果中。這種道德論在道德評價上必然邏輯地推論出()。

A.義務論
B.公平論
C.權利論
D.效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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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項選擇題二戰(zhàn)中,德國黨衛(wèi)軍公安部與蓋世太保、秘密警察等各種警察機關合并,成立了國家公安部(RSHA),國家公安部的第六局第四科為猶太人問題科,直接聽命于希姆萊和海特利希的指揮,處理猶太人的各種行動大都是黨衛(wèi)軍中校艾希曼直接負責。 1960年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被以色列特工綁架。在以色列耶路撒冷的法庭上,艾希曼不承認自己是反猶太主義者,他從來沒有讀過《我的奮斗》,對黨的綱領一無所知,反復表示自己只是對希特勒的計劃執(zhí)行而已,只不過“服從命令”,同時也是“服從法律”。但是,艾希曼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與此相反,西德從1958年至1963年間,在一百二十名戰(zhàn)時犯有殺人、協(xié)助殺人罪行的被告(內不少是黨衛(wèi)軍高級軍官)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僅二十九人。法院對許多犯有滔天大罪的納粹黨徒都作了令人難以置信的輕微判刑,如參與奪取四萬猶太人生命的奧托?勃拉特菲歇博士僅判十年徒刑;曾任艾希曼法律顧問的奧托?法拉齊在戰(zhàn)爭結束前強制移送了一千二百名猶太人,并“解決”了其中的六百余人,僅判五年徒刑,而且不剝奪公民權。戰(zhàn)后不少在歐洲其他國家被判處死刑的納粹罪犯,如在西德法庭受審的話,不僅生命無虞,還處以極輕的刑罰。在西德,很多殺人多達三位數(shù)不足四位數(shù)的罪犯都被判處“無罪”。 艾希曼的審判引起對人們政治與道德關系問題的關心。二戰(zhàn)的戰(zhàn)犯在法庭上都把罪責歸于社會(國家)的犯罪,完全沒有個人的罪惡感。在耶路撒冷法庭上律師和檢察官爭論最大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國家犯罪和個人責任問題;二是服從命令與犯罪的問題。比如艾希曼的律師就強調,艾希曼只不過是國家機器上的一個齒輪。 有學者指出:這里根本的問題,不是國家體制起什么功能的問題,而是為什么會成為這個體制的官員的問題。希特勒之流夢寐以求的就是那種不能追求個人責任的極權社會體制。官僚制高度服從下的個人無自主性和盲從性源于科層組織系統(tǒng)中的有序性和()。

A.效率優(yōu)先
B.組織規(guī)模
C.等級差序
D.權利本位

2.單項選擇題二戰(zhàn)中,德國黨衛(wèi)軍公安部與蓋世太保、秘密警察等各種警察機關合并,成立了國家公安部(RSHA),國家公安部的第六局第四科為猶太人問題科,直接聽命于希姆萊和海特利希的指揮,處理猶太人的各種行動大都是黨衛(wèi)軍中校艾希曼直接負責。 1960年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被以色列特工綁架。在以色列耶路撒冷的法庭上,艾希曼不承認自己是反猶太主義者,他從來沒有讀過《我的奮斗》,對黨的綱領一無所知,反復表示自己只是對希特勒的計劃執(zhí)行而已,只不過“服從命令”,同時也是“服從法律”。但是,艾希曼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與此相反,西德從1958年至1963年間,在一百二十名戰(zhàn)時犯有殺人、協(xié)助殺人罪行的被告(內不少是黨衛(wèi)軍高級軍官)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僅二十九人。法院對許多犯有滔天大罪的納粹黨徒都作了令人難以置信的輕微判刑,如參與奪取四萬猶太人生命的奧托?勃拉特菲歇博士僅判十年徒刑;曾任艾希曼法律顧問的奧托?法拉齊在戰(zhàn)爭結束前強制移送了一千二百名猶太人,并“解決”了其中的六百余人,僅判五年徒刑,而且不剝奪公民權。戰(zhàn)后不少在歐洲其他國家被判處死刑的納粹罪犯,如在西德法庭受審的話,不僅生命無虞,還處以極輕的刑罰。在西德,很多殺人多達三位數(shù)不足四位數(shù)的罪犯都被判處“無罪”。 艾希曼的審判引起對人們政治與道德關系問題的關心。二戰(zhàn)的戰(zhàn)犯在法庭上都把罪責歸于社會(國家)的犯罪,完全沒有個人的罪惡感。在耶路撒冷法庭上律師和檢察官爭論最大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國家犯罪和個人責任問題;二是服從命令與犯罪的問題。比如艾希曼的律師就強調,艾希曼只不過是國家機器上的一個齒輪。 有學者指出:這里根本的問題,不是國家體制起什么功能的問題,而是為什么會成為這個體制的官員的問題。希特勒之流夢寐以求的就是那種不能追求個人責任的極權社會體制。行政人員要避免盲目服從,以便獨立地行使自主行為,關鍵在于擺脫()。

A.組織制約
B.代理狀態(tài)
C.法律約束
D.道德邊界

3.單項選擇題二戰(zhàn)中,德國黨衛(wèi)軍公安部與蓋世太保、秘密警察等各種警察機關合并,成立了國家公安部(RSHA),國家公安部的第六局第四科為猶太人問題科,直接聽命于希姆萊和海特利希的指揮,處理猶太人的各種行動大都是黨衛(wèi)軍中校艾希曼直接負責。 1960年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被以色列特工綁架。在以色列耶路撒冷的法庭上,艾希曼不承認自己是反猶太主義者,他從來沒有讀過《我的奮斗》,對黨的綱領一無所知,反復表示自己只是對希特勒的計劃執(zhí)行而已,只不過“服從命令”,同時也是“服從法律”。但是,艾希曼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與此相反,西德從1958年至1963年間,在一百二十名戰(zhàn)時犯有殺人、協(xié)助殺人罪行的被告(內不少是黨衛(wèi)軍高級軍官)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僅二十九人。法院對許多犯有滔天大罪的納粹黨徒都作了令人難以置信的輕微判刑,如參與奪取四萬猶太人生命的奧托?勃拉特菲歇博士僅判十年徒刑;曾任艾希曼法律顧問的奧托?法拉齊在戰(zhàn)爭結束前強制移送了一千二百名猶太人,并“解決”了其中的六百余人,僅判五年徒刑,而且不剝奪公民權。戰(zhàn)后不少在歐洲其他國家被判處死刑的納粹罪犯,如在西德法庭受審的話,不僅生命無虞,還處以極輕的刑罰。在西德,很多殺人多達三位數(shù)不足四位數(shù)的罪犯都被判處“無罪”。 艾希曼的審判引起對人們政治與道德關系問題的關心。二戰(zhàn)的戰(zhàn)犯在法庭上都把罪責歸于社會(國家)的犯罪,完全沒有個人的罪惡感。在耶路撒冷法庭上律師和檢察官爭論最大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國家犯罪和個人責任問題;二是服從命令與犯罪的問題。比如艾希曼的律師就強調,艾希曼只不過是國家機器上的一個齒輪。 有學者指出:這里根本的問題,不是國家體制起什么功能的問題,而是為什么會成為這個體制的官員的問題。希特勒之流夢寐以求的就是那種不能追求個人責任的極權社會體制。在艾希曼的辯護中,職業(yè)良心不再基于“個體人”的人性,而是基于一種()。

A.人性假設
B.絕對命令
C.工具理性
D.廣泛人性

4.單項選擇題二戰(zhàn)中,德國黨衛(wèi)軍公安部與蓋世太保、秘密警察等各種警察機關合并,成立了國家公安部(RSHA),國家公安部的第六局第四科為猶太人問題科,直接聽命于希姆萊和海特利希的指揮,處理猶太人的各種行動大都是黨衛(wèi)軍中校艾希曼直接負責。 1960年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被以色列特工綁架。在以色列耶路撒冷的法庭上,艾希曼不承認自己是反猶太主義者,他從來沒有讀過《我的奮斗》,對黨的綱領一無所知,反復表示自己只是對希特勒的計劃執(zhí)行而已,只不過“服從命令”,同時也是“服從法律”。但是,艾希曼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與此相反,西德從1958年至1963年間,在一百二十名戰(zhàn)時犯有殺人、協(xié)助殺人罪行的被告(內不少是黨衛(wèi)軍高級軍官)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僅二十九人。法院對許多犯有滔天大罪的納粹黨徒都作了令人難以置信的輕微判刑,如參與奪取四萬猶太人生命的奧托?勃拉特菲歇博士僅判十年徒刑;曾任艾希曼法律顧問的奧托?法拉齊在戰(zhàn)爭結束前強制移送了一千二百名猶太人,并“解決”了其中的六百余人,僅判五年徒刑,而且不剝奪公民權。戰(zhàn)后不少在歐洲其他國家被判處死刑的納粹罪犯,如在西德法庭受審的話,不僅生命無虞,還處以極輕的刑罰。在西德,很多殺人多達三位數(shù)不足四位數(shù)的罪犯都被判處“無罪”。 艾希曼的審判引起對人們政治與道德關系問題的關心。二戰(zhàn)的戰(zhàn)犯在法庭上都把罪責歸于社會(國家)的犯罪,完全沒有個人的罪惡感。在耶路撒冷法庭上律師和檢察官爭論最大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國家犯罪和個人責任問題;二是服從命令與犯罪的問題。比如艾希曼的律師就強調,艾希曼只不過是國家機器上的一個齒輪。 有學者指出:這里根本的問題,不是國家體制起什么功能的問題,而是為什么會成為這個體制的官員的問題。希特勒之流夢寐以求的就是那種不能追求個人責任的極權社會體制。納粹政府的所有政策與命令都是在行政人員和各級官員毫不懷疑的服從下執(zhí)行的,在這種情況下,集體責任與個體責任無法區(qū)分,行政個體也往往傾向于在()。

A.個體責任中逃避集體責任
B.集體責任中逃避自己責任
C.集體責任中逃避社會責任
D.個體責任中逃避社會責任

5.單項選擇題二戰(zhàn)中,德國黨衛(wèi)軍公安部與蓋世太保、秘密警察等各種警察機關合并,成立了國家公安部(RSHA),國家公安部的第六局第四科為猶太人問題科,直接聽命于希姆萊和海特利希的指揮,處理猶太人的各種行動大都是黨衛(wèi)軍中校艾希曼直接負責。 1960年艾希曼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被以色列特工綁架。在以色列耶路撒冷的法庭上,艾希曼不承認自己是反猶太主義者,他從來沒有讀過《我的奮斗》,對黨的綱領一無所知,反復表示自己只是對希特勒的計劃執(zhí)行而已,只不過“服從命令”,同時也是“服從法律”。但是,艾希曼最終還是被判處死刑。與此相反,西德從1958年至1963年間,在一百二十名戰(zhàn)時犯有殺人、協(xié)助殺人罪行的被告(內不少是黨衛(wèi)軍高級軍官)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僅二十九人。法院對許多犯有滔天大罪的納粹黨徒都作了令人難以置信的輕微判刑,如參與奪取四萬猶太人生命的奧托?勃拉特菲歇博士僅判十年徒刑;曾任艾希曼法律顧問的奧托?法拉齊在戰(zhàn)爭結束前強制移送了一千二百名猶太人,并“解決”了其中的六百余人,僅判五年徒刑,而且不剝奪公民權。戰(zhàn)后不少在歐洲其他國家被判處死刑的納粹罪犯,如在西德法庭受審的話,不僅生命無虞,還處以極輕的刑罰。在西德,很多殺人多達三位數(shù)不足四位數(shù)的罪犯都被判處“無罪”。 艾希曼的審判引起對人們政治與道德關系問題的關心。二戰(zhàn)的戰(zhàn)犯在法庭上都把罪責歸于社會(國家)的犯罪,完全沒有個人的罪惡感。在耶路撒冷法庭上律師和檢察官爭論最大的問題有兩個:一是國家犯罪和個人責任問題;二是服從命令與犯罪的問題。比如艾希曼的律師就強調,艾希曼只不過是國家機器上的一個齒輪。 有學者指出:這里根本的問題,不是國家體制起什么功能的問題,而是為什么會成為這個體制的官員的問題。希特勒之流夢寐以求的就是那種不能追求個人責任的極權社會體制。在慘絕人寰的大屠殺中,希特勒的權威命令如此迅速、順利地得到執(zhí)行,這本身不只是程序與制度的問題,同時也關系到執(zhí)行者理性判斷與()。

A.個體道德選擇的能力
B.科學技術的水平
C.學歷修養(yǎng)的層次
D.服從命令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