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鋪設完畢后,承包方曾書面通知工程師要求檢查管道鋪設質量。但工程師收到質量驗收通知單后,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并未前來檢驗,也未提出延期檢查的書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將管溝予以回鎮(zhèn)。為此,工程師書面指令要求承包將管溝重新挖開,以便檢驗管道質量。承包方按工程師的要求對管溝進行剝露,經工程師檢查后,確認管道鋪設質量未達到設計圖紙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管道接合部位嚴重漏水。因此,工程師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進行了管道的返工處理,經工程師檢驗質量合格予以確認后,將管溝重新回填,為此,承包方提出除管道返工費用是由于承包方原因的質量不合格應自己承擔外,要求發(fā)包方補償再度剝露費用(包括重新開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損壞的費用)76000元和工期延長8天。承包方提出的發(fā)包方補償管溝再度剝露費用和工期延長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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