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生的目的就在于滿足人的生存與生理本能的需要
B.追求物質、金錢、享受的人的本能要求
C.人生在世要對社會和他人承擔責任,要有強烈的社會使命感
D.人生在世就是要追求個人的幸福與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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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B.審理趙小龍故意殺人一案的審判員周某違規(guī)會見了趙小龍的辯護律師,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周某回避
C.檢察人員李某擔任王小虎涉嫌販毒一案的證人,王小虎有權要求李某回避
D.檢察人員郭志是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的主犯郭其的哥哥,郭志應當自行回避
A.甲地基層人民法院
B.乙地基層人民法院
C.丙地基層人民法院
D.鐵路運輸法院
A.駁回檢察院的起訴
B.可以不將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
C.繼續(xù)審理本案
D.向上級法院請示可否審理
A.張某系某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草率給國家造成損失,直接損失達30萬元
B.陳某使用武器裝備制造暴力事件,投靠外國勢力,反對我國政府
C.錢某為了不當競爭,殘忍殺害競爭對手胡某全家三口
D.岳某騎摩托車搶奪某外國公民的金項鏈,價值5萬元人民幣
A.曾審理過甲盜竊罪的法院
B.甲服刑地法院
C.甲戶籍所在地法院
D.搶劫罪的犯罪地法院
A.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B.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
C.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D.公安機關應當釋放嫌疑人,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A.應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B.在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將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抓獲后進行審查起訴
C.中止訴訟
D.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A.未經(jīng)傳喚,直接拘傳
B.應由公安機關決定
C.應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D.時間長至2日
A.被告人在審判中的有罪供述,但與以前供述不一致
B.未滿14周歲的人所作的證言
C.被告人因被刑訊逼供而作的有罪供述,但經(jīng)核實,與其他證據(jù)相吻合
D.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所述證言
A.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B.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C.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最新試題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前,檢察院是否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為什么?
若B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該案需要補充核實,應當如何處理?
丁某系漢東省京州市副市長,任職期間涉嫌嚴重貪污賄賂犯罪,在被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前逃匿。漢東省監(jiān)察委報上級監(jiān)察機關決定后,發(fā)布通緝令。后查實,丁某外逃至A國,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丁某發(fā)出紅色國際通報。一年后仍未到案,京州市監(jiān)察委向京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京州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沒收條件,向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了公告,并直接送達了丁某在京州市居住的女兒丁小某。丁小某申請了參加訴訟,經(jīng)9個月公告期,京州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京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了檢察員出庭,并在法庭調查階段就丁某的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出示、宣讀了證據(jù),申請沒收丁某違法所得2000萬元人民幣。丁小某辯稱其中有300萬元系合法所得,不應沒收。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丁小某辯稱的300萬元涉案財產(chǎn)屬于違法所得并未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因此判決沒收丁某違法所得1700萬元,駁回了檢察機關沒收300萬的申請。一審判決作出后,丁某居住美國的妻子譚某以在環(huán)游世界未收到?jīng)]收公告為由,申請參加訴訟。漢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準許,以二審程序不開庭審理了本案。二審期間,譚某委托了美國Wachtell律師事務所的律師Frank擔任訴訟代理人。經(jīng)審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后,丁某回國投案自首,對沒收提出異議。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經(jīng)漢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由統(tǒng)一審判組織重新審理了本案。本案訴訟程序存在哪些違法之處,請說明理由。
請結合本案,談談對我國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中證明標準的理解。
犯罪嫌疑人對下列何種不起訴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甲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查后以原判決事實不清楚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下列關于本案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若李某除嚴重受賄行為外,還在任職期間有枉法裁判行為,涉嫌徇私枉法罪,正被立案偵查,針對李某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此時應當如何處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fā)現(xiàn)本案存在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蔡甲與妻子王某離婚。蔡甲為多分得財產(chǎn),遂找其五叔蔡乙商議,虛構向蔡乙借款12萬元用于購房的債務,寫下“蔡甲今借到蔡乙人民幣拾貳萬元整用于買房(兩年內還清)”的虛假借條。蔡乙遂持該借條訴至法院,要求蔡甲還本付息。后法院判決蔡甲償還蔡乙借款本息,致使王某在離婚時少分得6.1萬元。關于本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對于王六的第三次供述,法院是否應當排除?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