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06年3月7日下午,李中明在杭州市江干區(qū)景御路邊,以2000元的價格向河南老鄉(xiāng)購買了不同面值的假人民幣42700元,并于2006年3月9日左右將這些假幣藏在其摩托車前的工具箱內(nèi),想在賭博的時候用。兩天后的上午,巡邏人員在李中明停放的摩托車中查獲了這些假幣,并從被告人李中明暫住處搜查出百元面額的假人民幣兩百元。
分析:被告人李中明的行為已構成持有假幣罪,數(shù)額較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2條,可處(),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A、死刑
B、10年以上有期徒刑
C、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D、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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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06年10月,汪杏桂在道縣壽雁鎮(zhèn)接受了一婦女的委托,為她到江華縣沱江鎮(zhèn)去接一個人,并收取其報酬金400元和手機一臺。汪杏桂到了江華縣沱江鎮(zhèn)后,接受一男子交給的一個黃色編織袋,內(nèi)裝100元面額的假人民幣18501張,20元面額的假人民幣4978張,共計1949660元。汪杏桂在明知袋里裝有假人民幣的情況下,將編織袋放到車上與出租車司機一同回道縣壽雁鎮(zhèn)。在回來的路上,被公安局干警人贓俱獲。
分析:汪杏桂的行為已構成(),數(shù)額特別巨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71條可處()的判決。
A、持有假幣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運輸假幣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持有假幣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D、運輸假幣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案例分析:2006年8月,被告人卓繼和、陳素雄、陳瑞懇和繆心銳等4人密謀約定,由卓繼和、陳素雄提供制幣紙張、膠片和油墨,并負責銷售假幣,由陳瑞懇和繆心銳提供制幣機器、場所,并招募工人。從2006年10月至11月間,卓繼和、陳素雄等人在蒼南先后印制兩批2005年版百元面值假幣67萬余張,并藏匿于繆心銳在蒼南縣龍港鎮(zhèn)的暫住處。同年11月,卓繼和、陳素雄攜帶假幣樣品前往廣東聯(lián)系銷售。公安機關在卓繼和、陳素雄前往廣東的途中將二人抓獲,先后繳獲的假幣合計面值高達67,005,500元。
分析:卓繼和、陳素雄等人的行為都已構成()。數(shù)額均特別巨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0條規(guī)定可對主犯卓繼和、陳素雄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A、偽造貨幣罪,10年以上
B、變造貨幣罪,10年以上
C、偽造貨幣罪,3年以上10年以下
D、變造貨幣罪,3年以上10年以下
最新試題
9月3日,顧先生在建行北京王府井支行的存取款一體機支取了1000元現(xiàn)金,一共是10張百元鈔票。但顧先生對其中2張心存懷疑,“總覺得不像”。于是他拿著機器吐出的打印著所取現(xiàn)金冠字號碼的取款憑條,當即向網(wǎng)點大堂經(jīng)理申請查詢。建行的員工受理申請后,通過核對流水信息等方式確認這些現(xiàn)金是從該行的存取款一體機里取出的。同時,建行員工對這兩張鈔票進行了鑒偽,查明這兩張100元現(xiàn)金其實都是1999版人民幣真幣。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經(jīng)查實,某金融機構發(fā)現(xiàn)假人民幣而未收繳,按照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可對該金融機構處以()
金融機構在班里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假幣,由該金融機構()業(yè)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人民幣是我國第一次不依賴國外,全部實現(xiàn)自主設計、印刷的。
中國人民銀行在()宣布成立
()為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lián)席會議的牽頭單位()為聯(lián)席會議召集人。
金融機構應于()前,實現(xiàn)取款機、存取款一體機及柜臺渠道記錄的冠字號碼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統(tǒng)一管理。
假幣在銷毀過程中應配備(),對銷毀的全過程負責。
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jīng)鑒定為真幣時,由()退還持有人。
對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截留或私自處理鑒定、收繳的假外幣,或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外幣重新流入市場的行為處以()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