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07年5月,攝影師張永彬與模特方岑簽訂《人像藝術攝影協(xié)議》約定:“本次人像攝影所產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張永彬。作品供人像攝影等專業(yè)期刊發(fā)表及公開展出。”依此約定,張永彬為方岑拍攝了多組人像藝術攝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與張永彬聯(lián)系,稱其打算出一本個人藝術寫真集,要從上述照片中選擇100余幅,配上相應的說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題類別編排,出版該書所獲報酬兩人各得50%。張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許可方岑用這些照片出版該寫真集的授權書。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張永彬的授權書,并與甲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方岑藝術寫真》的作者方岑將該作品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為期5年;方岑負責解決相關的著作權事宜;甲出版社按該書的銷售數(shù)量以9%的版稅率向方岑支付報酬,其中包括張永彬應得的報酬;該書出版后的4個月內甲出版社先預付3000冊書的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shù)量結算一次。
甲出版社補報選題計劃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藝術寫真》一書。該書在面封和扉頁上均署“方岑編著”;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中標有“方岑藝術寫真/方岑編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標明“攝影:張永彬”,后勒口載有對攝影師張永彬的簡介。
2008年8月初,乙釀酒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為慶賀企業(yè)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辦的時尚類月刊《都市風尚》上進行相應宣傳。雙方達成合作協(xié)議: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風尚》第11期以“弘揚酒文化”為主題,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載宣傳乙公司業(yè)績和企業(yè)文化的文章、圖片,封面發(fā)布相應廣告;正文的圖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風尚》編輯部分別組織,甲出版社須對全部稿件進行審閱,作必要的編輯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廣告由甲出版社負責設計;乙公司負責安排該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滿足甲出版社自辦發(fā)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發(fā)行;乙公司共計支付給甲出版社40萬元,作為廣告費和分擔的部分印制費用。
2008年9月,《都市風尚》編輯部收到乙公司交來的稿件后,進行了審稿和編輯加工整理,使之達到可以發(fā)稿的標準。同時,甲出版社與方岑聯(lián)系,提出想從《方岑藝術寫真》中選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風尚》的面封廣告,并承諾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應費用。方岑對此表示:“沒問題,我完全同意。”在廣告設計過程中,為突出宣傳主題,甲出版社對所選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歡國家級的宴會用酒”。面封上除了廣告,還用100級行楷字印本期主題“美酒香飄萬里”,而刊名仍用70級隸書體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簽發(fā)印刷委托書,與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設計電子文件一起交給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書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風尚》出版。乙公司按協(xié)議約定交給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約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藝術寫真》的預付版稅和《都市風尚》廣告的照片使用費,同時給了她樣書和樣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書刊和所獲版稅的50%交給張永彬。但是,張永彬看了樣書、樣刊后,很不滿意,拒絕接受這筆錢。兩人不歡而散。
2008年12月,張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永彬認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藝術寫真》一書和《都市風尚》第11期的過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對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動中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追究。

為什么問題四中的某項或某幾項說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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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07年5月,攝影師張永彬與模特方岑簽訂《人像藝術攝影協(xié)議》約定:“本次人像攝影所產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張永彬。作品供人像攝影等專業(yè)期刊發(fā)表及公開展出?!币来思s定,張永彬為方岑拍攝了多組人像藝術攝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與張永彬聯(lián)系,稱其打算出一本個人藝術寫真集,要從上述照片中選擇100余幅,配上相應的說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題類別編排,出版該書所獲報酬兩人各得50%。張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許可方岑用這些照片出版該寫真集的授權書。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張永彬的授權書,并與甲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方岑藝術寫真》的作者方岑將該作品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為期5年;方岑負責解決相關的著作權事宜;甲出版社按該書的銷售數(shù)量以9%的版稅率向方岑支付報酬,其中包括張永彬應得的報酬;該書出版后的4個月內甲出版社先預付3000冊書的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shù)量結算一次。
甲出版社補報選題計劃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藝術寫真》一書。該書在面封和扉頁上均署“方岑編著”;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中標有“方岑藝術寫真/方岑編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標明“攝影:張永彬”,后勒口載有對攝影師張永彬的簡介。
2008年8月初,乙釀酒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為慶賀企業(yè)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辦的時尚類月刊《都市風尚》上進行相應宣傳。雙方達成合作協(xié)議: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風尚》第11期以“弘揚酒文化”為主題,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載宣傳乙公司業(yè)績和企業(yè)文化的文章、圖片,封面發(fā)布相應廣告;正文的圖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風尚》編輯部分別組織,甲出版社須對全部稿件進行審閱,作必要的編輯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廣告由甲出版社負責設計;乙公司負責安排該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滿足甲出版社自辦發(fā)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發(fā)行;乙公司共計支付給甲出版社40萬元,作為廣告費和分擔的部分印制費用。
2008年9月,《都市風尚》編輯部收到乙公司交來的稿件后,進行了審稿和編輯加工整理,使之達到可以發(fā)稿的標準。同時,甲出版社與方岑聯(lián)系,提出想從《方岑藝術寫真》中選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風尚》的面封廣告,并承諾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應費用。方岑對此表示:“沒問題,我完全同意?!痹趶V告設計過程中,為突出宣傳主題,甲出版社對所選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歡國家級的宴會用酒”。面封上除了廣告,還用100級行楷字印本期主題“美酒香飄萬里”,而刊名仍用70級隸書體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簽發(fā)印刷委托書,與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設計電子文件一起交給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書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風尚》出版。乙公司按協(xié)議約定交給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約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藝術寫真》的預付版稅和《都市風尚》廣告的照片使用費,同時給了她樣書和樣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書刊和所獲版稅的50%交給張永彬。但是,張永彬看了樣書、樣刊后,很不滿意,拒絕接受這筆錢。兩人不歡而散。
2008年12月,張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永彬認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藝術寫真》一書和《都市風尚》第11期的過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對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動中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追究。

從著作權法角度看,為什么問題二中有關甲出版社的某項或某幾項說法是正確的?
2.多項選擇題

2005年7月,國外出版了俄文版紀實文學作品《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我國甲出版社經與有關著作權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該書的中文翻譯權和簡化字版出版權,在當?shù)匕鏅嗑洲k理了版權貿易合同登記手續(xù)后,將該選題列入2006年度選題計劃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006年1月,甲出版社與中國公民楊民簽訂了作品委托翻譯合同。合同約定:甲出版社委托楊民聯(lián)系譯者將俄文版《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以保證2006年年底之前能夠出書;翻譯費的標準為45元/千字,出書后兩個月內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譯作品的著作權,譯者對翻譯作品享有署名權,譯者名單由楊民提供;楊民確保不侵犯他人權利。
2006年2月,楊民與中國公民王建簽訂翻譯協(xié)議書約定:楊民委托王建將俄文版圖書《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譯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譯者姓名為王建;翻譯費在交稿時一次付清,標準為35元/千字;若譯稿存在質量問題,王建應積極配合出版社進行修改。
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將全部譯稿交給楊民,楊民按翻譯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譯費。
甲出版社收到楊民交來的譯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編輯葛軍擔任責任編輯。葛軍抓緊時間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并針對稿件中存在的問題以甲出版社名義撰寫了退修意見,與譯稿一起通過楊民交王建處理。王建對譯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給楊民。在將修改稿交給葛軍時,楊民同時提交了譯者名單和授權書各一份。名單中所列的譯者為“楊民”,授權書的內容是“《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一書的全體譯者授權楊民全權代理全體著作權人跟甲出版社協(xié)商議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關事宜”,落款為“楊民、王建”。葛軍當場全部簽收。
葛軍逐一復核了王建的修改,覺得原來提出的問題都已經解決,便決定發(fā)稿。擔任復審的編輯室主任翻閱譯稿后,未見葛軍提請復審解決的問題,便簽字同意發(fā)稿。終審者重點抽查部分譯稿后,未發(fā)現(xiàn)政治性、思想性問題,就同意復審的意見,準予發(fā)稿。
2006年11月,面封、扉頁和版權頁上都標有“楊民譯”的《赫魯曉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該社總發(fā)行。甲出版社也于當月向楊民支付了該書的翻譯費。
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王建認為:甲出版社與楊民未經王建同意,也未簽訂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譯作品,并且書上的譯者署名是“楊民”而不是“王建”,這侵犯了王建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署名權。法院審核王建提交的翻譯協(xié)議書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王建享有該翻譯作品的著作權,但對王建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全部支持。

從著作權法角度評析甲出版社在本案中的情況,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請作選擇回答。()

A.甲出版社硬性規(guī)定作品翻譯的時間,侵犯譯者的權利
B.甲出版社出版涉案翻譯作品并沒有侵犯王建的復制權和發(fā)行權
C.甲出版社侵犯了王建的署名權,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D.甲出版社支付翻譯費的方式違反法規(guī)規(guī)定
E.甲出版社既是侵權者,同時也是受害者

3.多項選擇題

2007年5月,攝影師張永彬與模特方岑簽訂《人像藝術攝影協(xié)議》約定:“本次人像攝影所產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張永彬。作品供人像攝影等專業(yè)期刊發(fā)表及公開展出。”依此約定,張永彬為方岑拍攝了多組人像藝術攝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
2008年4月,方岑與張永彬聯(lián)系,稱其打算出一本個人藝術寫真集,要從上述照片中選擇100余幅,配上相應的說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題類別編排,出版該書所獲報酬兩人各得50%。張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許可方岑用這些照片出版該寫真集的授權書。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張永彬的授權書,并與甲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方岑藝術寫真》的作者方岑將該作品的圖書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為期5年;方岑負責解決相關的著作權事宜;甲出版社按該書的銷售數(shù)量以9%的版稅率向方岑支付報酬,其中包括張永彬應得的報酬;該書出版后的4個月內甲出版社先預付3000冊書的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shù)量結算一次。
甲出版社補報選題計劃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藝術寫真》一書。該書在面封和扉頁上均署“方岑編著”;圖書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中標有“方岑藝術寫真/方岑編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標明“攝影:張永彬”,后勒口載有對攝影師張永彬的簡介。
2008年8月初,乙釀酒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為慶賀企業(yè)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辦的時尚類月刊《都市風尚》上進行相應宣傳。雙方達成合作協(xié)議: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風尚》第11期以“弘揚酒文化”為主題,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載宣傳乙公司業(yè)績和企業(yè)文化的文章、圖片,封面發(fā)布相應廣告;正文的圖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風尚》編輯部分別組織,甲出版社須對全部稿件進行審閱,作必要的編輯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廣告由甲出版社負責設計;乙公司負責安排該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滿足甲出版社自辦發(fā)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發(fā)行;乙公司共計支付給甲出版社40萬元,作為廣告費和分擔的部分印制費用。
2008年9月,《都市風尚》編輯部收到乙公司交來的稿件后,進行了審稿和編輯加工整理,使之達到可以發(fā)稿的標準。同時,甲出版社與方岑聯(lián)系,提出想從《方岑藝術寫真》中選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風尚》的面封廣告,并承諾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應費用。方岑對此表示:“沒問題,我完全同意。”在廣告設計過程中,為突出宣傳主題,甲出版社對所選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歡國家級的宴會用酒”。面封上除了廣告,還用100級行楷字印本期主題“美酒香飄萬里”,而刊名仍用70級隸書體字。
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簽發(fā)印刷委托書,與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設計電子文件一起交給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書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風尚》出版。乙公司按協(xié)議約定交給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
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約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藝術寫真》的預付版稅和《都市風尚》廣告的照片使用費,同時給了她樣書和樣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書刊和所獲版稅的50%交給張永彬。但是,張永彬看了樣書、樣刊后,很不滿意,拒絕接受這筆錢。兩人不歡而散。
2008年12月,張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永彬認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藝術寫真》一書和《都市風尚》第11期的過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權。同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對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動中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追究。

關于方岑在本案中的情況,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請作選擇回答。()

A.方岑享有《方岑藝術寫真》一書的著作權
B.方岑無權獨自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
C.方岑沒有解決好《方岑藝術寫真》的相關著作權事項,構成合同違約
D.方岑無權許可甲出版社將照片用于《都市風尚》廣告
E.方岑在所獲報酬的分配上侵犯了張永彬的權利

4.問答題

下面列出了某出版社的七項行為。
行為一:請某校數(shù)學系鄭教授審閱《線性代數(shù)趣談》書稿,提出審稿意見。
行為二:某校數(shù)學系碩士畢業(yè)生小劉7月到該社報到后,出版社于10月底指定他擔任《趣味數(shù)學》一書的責任編輯;小劉于12月中旬完成該書稿的編輯加工,經復審、終審人員審核后,將書稿發(fā)稿。
行為三:請某校數(shù)學系李教授全面負責書稿《線性代數(shù)趣談》的復審工作。
行為四:與某文化工作室合作,對該工作室編纂的《中學生數(shù)學小詞典》復印稿在三級審稿通過后,即將其轉入后續(xù)編輯流程并予以正式出版。
行為五:請某校數(shù)學系講師王老師擔任《線性代數(shù)趣談》一書的責任編輯。
行為六:經社領導同意,綜合編輯室自7月初起組織本室人員收集、復制各類出版物上登載的有關國民黨高級將領的資料,整理后編成《國民黨高級將領軼事》一書,經三級審稿通過后,于9月底正式出版發(fā)行。其間沒有向社外的機構或個人辦理任何手續(xù)。
行為七:該社所辦《數(shù)學園地》月刊連續(xù)三年虧損,經社務會討論決定,從2008年1月起休刊,對編輯部人員進行調整后,即于2009年3月又開始出版。

請判斷以上行為有無過錯,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2008年4月,甲出版社與張剛簽訂合同約定:張剛接受甲出版社委托,主編成人教育培訓教材《英語聽說教程》書稿和配套教學軟件。該套教材的著作權歸甲出版社所有并由其出版,但甲出版社應為張剛和其他編寫人員署名,并以一次性稿酬形式向編寫人員支付報酬。合同簽訂后,張剛向甲出版社提出,希望由其好友陳平經營的乙發(fā)行公司擔任該教材的總發(fā)行,并出示了本省新聞出版局頒發(fā)給乙發(fā)行公司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甲出版社同意了。
2009年8月,張剛交稿。甲出版社指派新招聘的編輯王棟審稿。王棟是英語專業(yè)應屆碩士生,兩年前已獲得出版專業(yè)初級職業(yè)資格。他在審讀《英語聽說教程》稿件時,提出不少很好的意見,負責指導王棟的副編審李群看后很滿意。因此,在該書稿退修返回并經三審通過后,出版社又讓王棟對全稿進行編輯加工,由李群復核后提交復審、終審審定。在省新聞出版局批準出版與《英語聽說教程》配套的電子出版物光盤后,甲出版社安排王棟與本社相關部門一起用張剛提供的原始電子文件制作了原版盤。
2010年3月,《英語聽說教程》出版,該書的面封和扉頁署有“張剛主編”,其他編寫人員名單列于前勒口,后勒口標有“責任編輯:李群,王棟”和封面設計者姓名;配套的光盤因與圖書一起銷售,盤面上僅印“《英語聽說教程》配套教學軟件”字樣,裝于粘在圖書底封里的空白紙袋內。甲出版社隨即把該教材委托乙發(fā)行公司總發(fā)行。
2010年5月,王棟發(fā)現(xiàn),丙公司生產、銷售的“跟我學外語”學習機的說明書聲稱通過上網(wǎng)下載能得到最新的英語聽說學習指導,懷疑其中會擅自使用甲出版社的教材。于是,他按照說明書的介紹,登錄丙公司網(wǎng)站的“跟我學外語”網(wǎng)頁,點擊其中“教學軟件推薦”項后,進入一個名為“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的網(wǎng)站,看到列有數(shù)十種包括《英語聽說教程》在內的英語教材教學軟件。王棟按要求支付費用后得以下載該教學軟件。經試用發(fā)現(xiàn),其中內容與《英語聽說教程》配套教學軟件相同,但文件格式不同,不能在計算機上使用,只能在“跟我學外語”學習機上使用。王棟再次登錄“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網(wǎng)站,查看其經營者的資料,但是主頁上找不到新聞出版總署的互聯(lián)網(wǎng)出版批準文號。甲出版社再根據(jù)“英語電子教材世界”的網(wǎng)址,請求互聯(lián)網(wǎng)主管部門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確認經營者的身份,但是,在ICP/IP地址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和全國互聯(lián)網(wǎng)出版單位名錄中都沒有與該網(wǎng)址對應的資料。
根據(jù)這一情況,甲出版社以丙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在法庭上,丙公司辯稱:《英語聽說教程》面封和扉頁的作者署名都是“張剛主編”,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為作者,而著作權應該歸屬作者所有,甲出版社稱自己享有該教材的著作權是違法的;甲出版社作為圖書出版者,只享有作者授予的圖書專有出版權,而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傳播涉案作品的行為,僅與該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有關,并沒有侵犯甲出版社的圖書專有出版權。因此,甲出版社并非真正的權利人,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此外,丙公司只是提供了“跟我學外語”學習機的技術數(shù)據(jù),讓丁信息技術公司據(jù)之更改軟件的文件格式,以滿足用戶需求,而將包括涉案作品在內的各種教學軟件放到網(wǎng)站上供用戶有償下載的行為,都是丁信息技術公司實施的。如果說這種行為侵權,那也必須由丁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丙公司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丁公司除侵犯他人著作權之外,還存在哪些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