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作者A在《投稿指南》一書上發(fā)現(xiàn)《食品大觀》雜志的地址,于2003年12月10日向該雜志投了一篇文章《饅頭與面包--談中西方飲食文化》,原文約1550字。他還隨文章附上一封信,表示僅僅把該文章的非專有報刊形式出版權授予給該雜志。到2004年1月15日未見回音,他就寫信給該雜志詢問,重申授權事宜,但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饋。不料,到了
2004年3月5日,《食品大觀》給A寄來稿酬50元和樣刊(2004年2月號)。
A頗感不平,打電話到《食品大觀》雜志社,認為該社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回音,現(xiàn)又發(fā)表此文,侵犯了自己的權利。該社的回答是:該社在2003年的每期上都刊登了"投稿須知",說明該雜志的用稿期限是2個月;稿酬標準為50元/千字;文章發(fā)表后,雜志社享有1年的專有出版權,未經(jīng)同意,其他任何報刊社、出版社不得轉(zhuǎn)載。該雜志社并沒有侵權。而且A還注意到編輯對該文作了文字上的改動和刪減,少了70字。他認為應得稿酬應該是100元。
不久,A和《食品大觀》雜志社幾乎同時發(fā)現(xiàn),B出版社未經(jīng)許可,于2004年4月出版了由匯編者C編選的《中外飲食文化概覽》,收入《饅頭與面包》一文,說明"作者A著,《食品大觀》2004年2月號發(fā)表"。二者都認為,B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專有出版權,要求B出版社承擔相應責任。B出版社辯解其在出版合同中要求匯編者C保證取得所有作者的著作權,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食品大觀》"投稿須知"對作者A的投稿合理有效嗎?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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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答題

作者A在《投稿指南》一書上發(fā)現(xiàn)《食品大觀》雜志的地址,于2003年12月10日向該雜志投了一篇文章《饅頭與面包--談中西方飲食文化》,原文約1550字。他還隨文章附上一封信,表示僅僅把該文章的非專有報刊形式出版權授予給該雜志。到2004年1月15日未見回音,他就寫信給該雜志詢問,重申授權事宜,但一直未收到任何反饋。不料,到了
2004年3月5日,《食品大觀》給A寄來稿酬50元和樣刊(2004年2月號)。
A頗感不平,打電話到《食品大觀》雜志社,認為該社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回音,現(xiàn)又發(fā)表此文,侵犯了自己的權利。該社的回答是:該社在2003年的每期上都刊登了"投稿須知",說明該雜志的用稿期限是2個月;稿酬標準為50元/千字;文章發(fā)表后,雜志社享有1年的專有出版權,未經(jīng)同意,其他任何報刊社、出版社不得轉(zhuǎn)載。該雜志社并沒有侵權。而且A還注意到編輯對該文作了文字上的改動和刪減,少了70字。他認為應得稿酬應該是100元。
不久,A和《食品大觀》雜志社幾乎同時發(fā)現(xiàn),B出版社未經(jīng)許可,于2004年4月出版了由匯編者C編選的《中外飲食文化概覽》,收入《饅頭與面包》一文,說明"作者A著,《食品大觀》2004年2月號發(fā)表"。二者都認為,B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專有出版權,要求B出版社承擔相應責任。B出版社辯解其在出版合同中要求匯編者C保證取得所有作者的著作權,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B出版社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