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0年1月5日,張三與某化肥廠簽訂了一份標的為50噸化肥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某化肥廠視生產(chǎn)情況在1年內交貨,張三預付化肥款10萬元,張三依約預付了化肥款。2008年3月正是化肥旺銷季,張三前往化肥廠提貨,但廠方稱無貨且履行期未到,后多次協(xié)商未果。由于化肥銷售季節(jié)性強,張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廠方退還10萬元的預付款,廠方以無資金為由不退。2008年6月15日,張三發(fā)現(xiàn)化肥廠已于2008年5月15日無償向關聯(lián)企業(yè)轉讓財產(chǎn),并放棄對甲企業(yè)于2008年4月15日到期的債權。 請回答:對化肥廠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張三可以行使什么權利?該權利行使的范圍多大?

答案:

張三可以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張三)的債權為限。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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