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情:2001年5月8日,接群眾舉報A縣某賓館采取發(fā)票開大頭小尾方式進行偷稅。該縣地稅局遂立案檢查,5月9日縣地稅局派人對賓館依法實施了檢查,查實其偷稅4500元的事實。A縣地稅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處以所偷稅款4倍罰款的決定。賓館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6月10日,復議機關經(jīng)審理后,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本題不考慮發(fā)票違法行為的處理)

如賓館對市地稅局的復議決定不服,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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