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2017年發(fā)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中,會計處理與所得稅處理存在差異的包括以下幾項:
(1)1月1日,甲公司以3800萬元取得乙公司20%股權,并于取得當日向乙公司董事會派出一名代表,能夠對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取得股權時,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均為16000萬元。
乙公司2017年實現凈利潤500萬元,當年取得的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股票投資2017年年末市價相對于取得成本上升200萬元。甲公司與乙公司2017年度未發(fā)生內部交易。
甲公司計劃于2018年出售對乙公司的股權投資,稅法規(guī)定,我國境內設立的居民企業(yè)股息、紅利免稅。
(2)甲公司2017年發(fā)生研發(fā)支出2000萬元,其中按照會計準則規(guī)定費用化的金額為800萬元,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的金額為1200萬元,該研發(fā)形成的無形資產于2017年7月1日達到預定用途,預計可使用5年,采用直線法攤銷,無殘值。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fā)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資產的,未來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攤銷金額的150%予以稅前扣除,該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攤銷年限及凈殘值的稅法規(guī)定與會計相同。
(3)甲公司2017年利潤總額為5560萬元。
其他有關資料:
本題中有關公司均為我國境內居民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預計甲公司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甲公司2017年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的余額均為零,且不存在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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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賬戶的金額(注明借貸方)。
根據資料四,分別計算甲公司在編制購買日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和商譽的金額,并編制與購買日合并資產負債表有關的調整抵銷分錄。
計算甲公司2015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計算該企業(yè)2017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并判斷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根據資料一至資料三,逐筆編制甲公司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不涉及遞延所得稅的,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
分別計算甲公司201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的金額。
計算甲公司2017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編制甲公司2017年與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
編制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出售該設備的相關會計分錄。
根據資料一至資料三,逐項分析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項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如無影響,也明確指出無影響的原因)
編制2011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