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吳某租用的私房遭受了火災,吳某全家急需住房,恰巧吳某的同事張某正需錢用,愿意把自己的兩間平房賣給昊某,雙方訂立了買賣協(xié)議,約定吳某向張某支付房價款6000元,張某將兩間平房的所有權轉移于吳某。雙方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時,房產部門因故當天不辦公。因此雙方商定,吳某先付款6000元,張某把房交付吳某居住,以后另定時間補辦過戶手續(xù)。在之后的一年中,吳某多次找張某同去辦理過戶,張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吳某入住該房一年后,該房被市政劃為拆遷范圍,由某開發(fā)公司負責拆遷。此時張某找到開發(fā)公司,聲稱吳某所住的房屋產權人系自己,開發(fā)公司應與自己簽訂私房拆遷補償協(xié)議,為自己安排住房。吳某則主張所住的房屋已由自己買下,現(xiàn)在由于張某的過失未辦過戶,開發(fā)公司應該給自己安置。開發(fā)公司認為,吳某與張某的買賣行為是不合法的,吳某的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要求吳某在拆遷前自己找住處搬家。吳某遂訴至法院,認為張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開發(fā)公司為自己安置住房。

吳某與張某的房屋買賣關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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