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56 歲的張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經(jīng)任職十七年。他的合同于 2008 年 1 月 31日到期。由于他工齡太長,所以單位無論如何也不愿意再與他續(xù)簽勞動合同了。于是單位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張先生認為自己已經(jīng)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馬上就快退休,現(xiàn)在單位提出終止,是不應該而且也沒有人情味的一種做法。單 位是否有權終止與張先生的合同?張先生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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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
2.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3.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
4.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5.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