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期限為 2 年,如果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是 6 個月,試用期內(nèi)的月工資為 1000 元,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 1500元,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 6 個月的試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單位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了試用期的全部工資, 請問:

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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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chǎn)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chǎn)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chǎn)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chǎn)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
3.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chǎn)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chǎn)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chǎn)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chǎn)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
4.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chǎn)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chǎn)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chǎn)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chǎn)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
5.問答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chǎn)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chǎn)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chǎn)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nèi)付清貨款;  (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 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chǎn)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 要求:根據(jù)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