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仲裁法律關系主體在仲裁活動過程中依據我國《仲裁法》和仲裁規(guī)則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是出席第一審法庭的公訴人,代表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調查結束后,依法首先發(fā)表的支持公訴的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