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背景材料】某工程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3個不同性質的施工單位承擔該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建設單位分別與A公司簽訂了土建施工合同,與B公司簽訂了設備安裝合同,與C公司簽訂了電梯安裝合同。3個合同協(xié)議中都對甲方提出了1個相同的條款,即建設單位應協(xié)調現(xiàn)場其他施工單位,為三公司創(chuàng)造可利用條件。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A公司在簽訂合同后因自身資金周轉困難,隨后和承包商D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約定承包商丙按照建設單位(業(yè)主)與承包商乙約定的合同金額的10%向承包商乙支付管理費,一切責任由承包商丙承擔。
事件二:由于A公司在現(xiàn)場施工時間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開工時間相應推遲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賠。
事件三:頂層結構樓板吊裝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揚機運材料作屋面及裝飾,C公司原計劃由甲方協(xié)調使用塔吊將電梯設備吊上9層樓頂?shù)脑O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揚機運送,A公司提出卷揚機噸位不足,不能運送。最后,C公司只好為機房設備的吊裝重新設計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實施引起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

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其行為屬于什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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